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特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
程綱要總綱第七點第八項附則(三)之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花蓮縣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放學時間以
不晚於十六時三十分為原則;各校如辦理課後學習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學習節數為半日時,除辦理課後學習輔導外,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學生上學、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三、各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其他非
學習節數之活動,如升降旗、清掃、晨間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不列入學習總節
數內,由各校依需要自行安排。
四、為提升學生健康體適能,在顧及正常教學及學生身心健康情形下,各校應調整上午、下午
或擇一時段之第二節課間活動十五至三十分鐘為身體活動或視力保健時間。
五、學習時間國小每節上課四十分鐘、國中每節上課四十五分鐘,但各校得視課程實施及學生
學習進度之需求,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彈性調整每節分鐘數與年級、班級之組
合,以利統整及協同教學之實施。
六、各校於開學、學生定期評量等上課日,應依平時作息時間按時上學、放學。
七、各校應依本原則擬訂學校作息時間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併同學校課程計畫陳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