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協
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花蓮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
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二人為副召集人,由縣長
指派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單位)指定正(副)首長(主管)
一人兼任:
(一)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法制科。
(二)本府農業發展處。
(三)本府原住民行政處。
(四)本府觀光旅遊處。
(五)本府主計處。
(六)本府財政處。
(七)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八)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小組召集人指定建設處科長兼任之,協
助召集人綜理業務。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府建設處組成工作小組負責。另為強化幕僚功能
,協助幕僚工作,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參與工作小組。
六、本小組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得由召集人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
詢顧問;諮詢顧問依個案出席本小組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
七、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或車馬費。
八、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一位副召集人或小組成員之一人
代理之。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
花蓮縣促進民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編組表
職 稱 | 人 數 | 任 務 | 備 註 |
召 集 人 | 1名 | 綜理促參相關事宜 | |
副召集人 | 2名 | 協助召集人處理促參相關事宜 | |
委 員 | 8名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協助及其他相關事宜 | |
執行秘書 | 1名 |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促參小組相關業務 | |
工作小組 | 數名 | 幕僚工作 | |
諮詢顧問 | 數名 | 提供諮詢建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