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日期: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防疫措施,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內豬、牛、羊、鹿及家禽飼養場所。
四、畜牧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
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1週更換1次以上。
(二)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廠集運車及訪客車輛嚴禁進入場區
,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入。
(三)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要有移動免疫證明書並確認動物健康狀況及
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隔離檢疫至少1週以上並完成應
該執行之預防注射工作且確定其健康而無潛在感染之虞後,才能
進入動物群飼養。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
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10﹪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
報告並劃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群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
措施,必要時,應迅速將發病動物群予以撲殺處理,防止疾病擴
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槽,供
員工進出消毒用。
(七)畜舍空出時,必須徹底洗刷乾淨,並經消毒後應空置1週以上才能
引進動物飼養,飼養前再進行消毒1次。
(八)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
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
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畜牧場對於防範甲類動物傳染病(養豬場
:豬瘟及口蹄疫;牛、羊、鹿飼養場:口蹄疫;家禽場:高病原
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應使用有效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全場徹
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記錄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
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
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
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
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二)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