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
用單位)及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之服務績效,以提昇服務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運用單位為促進及提昇志願服務績效,得依服務項目、場地、區域
及服務人力等因素,將所屬志工組成志願服務隊。其組織及運作依下
列規定:
(一)各隊應訂定組織規定。
(二)各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三人,均由全體隊員推舉產生;
並得置執行秘書、組長、幹事等,由隊長聘任之。
(三)隊長任期兩年,連任以一次為限;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
職務時,由副隊長互推一人代理至任期屆滿。
(四)各隊得依工作需要分設若干組,負責辦理志工講習、組織及資
料管理、任務分配、團康聯誼、文書等事宜。
(五)各隊每年至少召開全隊會報一次,每六個月至少召開幹部會
議一次,均由隊長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六)各隊應備置下列文件:
1、志工基本資料:新進志願服務人員填寫,作為建立個人管理
資料用。
2、工作日誌:服務臺志願服務人員填寫,作為工作聯繫及管
理用(依各服務單位格式)。
3、服務紀錄:志願服務人員在執行個案或方案服務時,需依服
務事項填寫服務紀錄(紀錄格式依各單位規定填寫)。
4、會議記錄:各次會議紀錄內容,應包括簽到冊、提案內容、
討論事項、臨時動議、決議及執行情形事項等。
5、志願服務統計報表: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填
報。
6、服務成果表:於每年二月十日前填寫上一年工作成果。
三、各運用單位應至少每四個月召開志願服務會報一次;並於每年一月
底、七月底前將志願服務統計報表彙送本府社會處。
四、志工服務應遵守下列之規定:
(一)不遲到,不早退,無法出勤時,應先請假並安排代理人。
(二)服務前應先簽到,並參閱工作指派,服務後填寫服務紀錄並簽
退。
(三)服務時,應穿著志工背心並佩帶志願服務證。
(四)服務時,態度和藹,儀表端莊,謹守崗位。
(五)服務時,不吸煙,不喝酒,不嚼檳榔。
(六)服務時,遇衝突或突發事件時立即通知督導處理。
(七)不以服務之便,佔用器材,造成民眾不便。
(八)未規定事項,依志工倫理守則執行服務。
五、各運用單位應每年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服務績效,其考核指標如
下:
(一)團隊:
1、運用管理:參與教育訓練的辦理、工作日誌、會議及服務紀
錄填寫、團康及聯誼辦理情形。
2、組織功能:組織運作情形、會報(議)召開及決議事項執
行情形、隊務處理情形。
3、互動倫理:服務認同及服務持續性、與運用單位之協調性、
及與服務對象之互動情形。
4、服務績效:服務成果數量、服務品質、執行效率、服務推
動效益。
(二)個人:
1、服務態度:出勤狀況與服務對象互動之合宜度。
2、工作績效:服務質量及效率、達成目標之程度。
3、群性表現: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團隊成員互動情形。
4、特殊貢獻:針對服務對象或團隊有特別助益之表現。
六、本府社會處應針對各運用單位之執行績效,定期實施評鑑,其評鑑指
標如下:
(一)計畫執行:
1、年度計畫訂定及目標達成情形:志工需求評估、工作設計及
服務規則訂定。
2、各項相關經費編列及執行情形。
3、結合社會資源情形。
(二)運作管理:
1、設置專人督導管理。
2、基本資料之建立及更新。
3、表報紀錄填寫完整。
4、服務紀錄之管理及發放。
5、定期辦理會報、評鑑(針對所轄之機機關構或運用單位)、
考核(針對所屬之志工或團隊)、教育訓練等。
6、績優人員(團隊)推薦或表揚、聯誼辦理等。
7、資訊系統使用情形。
(三)服務成果:
1、.運用志願服務人員總人次、時數。
2、服務紀錄冊發放數量。
3、備案(查)受理數量。
4、服務績效證明發放數量等。
(四)其他:
1、創新服務項目或內容。
2、特殊服務表現或貢獻。
七、志工個人與團隊之獎勵及表揚,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辦理,經依本要點
考核優良之志工,得提報本府及中央機關表揚。
八、志工違反服務須知,經勸告無效者,停止其服務;違反倫理守則,損
害民眾權益或影響團隊聲譽,其情節重大並查證屬實者,得取消志
工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