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校園輔導專業,並協助學校提
升輔導效能,特設花蓮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
(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
(九)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
(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組織及職掌如下:
(一)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督導本中心業務。
(二)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擔任,協助督導本中
心業務及統籌本中心相關行政事務。
(三)主任一人:由召集人遴聘縣內具備輔導專業背景(畢業於諮商
輔導系所或具輔導教師資格)且具主任資格之教師擔任;或具
備本國心理師證照或具備考取本國心理師證照資格之教師擔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四)心理師一至三人:由具本國心理師證照之學校教師或心理師擔
任,執行本中心諮商輔導及個案處遇相關業務。
(五)專任輔導人員二至四人:執行本中心相關行政業務及網站資源
之管理。
(六)兼任諮商輔導人員若干人:協助本中心執行相關業務。兼任諮
商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心理師證照。
2、國內外大學心理、諮商與輔導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
3、就讀國內外大學心理、諮商與輔導研究所,經就讀學校指
導教授與教育處認可之諮商實習生。
4、具輔導教師資格之在職或退休教師。
(七)專業督導若干人:由具諮商輔導專業或社會工作專業或具專業
證照並符合督導資格之人員擔任,督導諮商輔導及社工相關專
業之業務。
四、本中心人員參加本縣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
調時,比照學校兼行政人員之教師採計積分。其原任主任職務(或
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積分部分比照主任核計,其餘人員積分
部分比照組長核計,且其職務資歷仍以教師認定。
五、本中心教師之差假管理及績效考核比照學校行政人員之規定辦理。
六、學校轉介學生至本中心前,應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進行評估。
經學校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之學生,其介入性輔導進行至少
四次以上且提供相關紀錄,並經學校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有必要者
,始得轉介至本中心。但遇有緊急個案,得於學校召開專案或個案
會議評估後,逕予轉介。
七、本中心處理學校轉介之處遇性輔導個案,以提供十二次諮商、諮詢
服務為原則。但有特殊狀況者,得經本中心評估會議同意增加服務
次數。
本中心應協助學校提供前項個案之學生適宜之評估及協助,並視需
要建議學校再導入其他教育、醫療、衛生、社政、警政、民政或勞
政等資源,尋求妥適協助;必要時,得請學校轉介至相關機關(構)
,並整合與其他機關(構)之資源。
八、本中心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並得考量年度預算
及參照心理師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設行政辦公室、會議室、檔
案室、心理諮商室及團體諮商室等,及配置相關設備。
九、本中心設於本府教育處所指定之地點,另依實際服務需要設置若干
駐點學校,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中心或駐
點學校更動時,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十、本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本中心所在地點之
相關單位及人員協助辦理。
十一、本中心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