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於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
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具優良表現者,應予獎助。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係指學前教育階
段、國民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第 四 條 資賦優異學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學校經校內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議決推薦,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獎
助:
一、參加各項國際性評選或競賽,獲得獎項或名次者。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各項全國性評選
或競賽,獲得前三等獎項者。
三、經由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各種國際學習或國際交
流者。
四、有重要研究著述或發明,並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五、其他優良表現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第 五 條 學生申請資賦優異學生獎助之程序如下:
一、學生填具申請表。
二、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
三、學校函送本府彙整審查。
四、本府公告並函知審查結果。
本獎助每年辦理一次,學校應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
附相關資料送本府審查。但特殊個案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
在此限。
第 六 條 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獎助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以專案方式補助學生之學習材料、工具 或
用品之費用、教師指導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之全額或部
分補助。
二、獎金獎勵:公開頒發學生定額之獎金,其獎金額度由本
府另訂之。
三、獎狀獎勵:公開頒發獎狀表揚。
四、補助參賽:補助學生全額或部分經費出國參加國際性評
選或競賽。
五、獎助研究:由學生擬具獨立研究計畫提出申請,經專家
學者審查通過後給予研究全程之相關經費補助。
第 七 條 本府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相關申請文件及核定獎助方式。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