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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租借及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 1110135918B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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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開放外借使用場
地包括五樓電腦教室、多功能教室及四樓階梯教室
(兒童發展教室)
(
四樓歡樂堡及繪本館須另申請歡樂卡才得使用之)

二、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花蓮縣兒童服務、少年服務、社會服
務及公益活動使用為優先。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應於使用前一週填
寫申請單(如附件
2),經本中心核准並繳款費用後方得使用。

三、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以下簡稱申請使用者),應於使用前一週填寫
申請單(如附件一),經本中心核准並繳清費用後方得使用。

四、申請使用者繳費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退還費用: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中
心。

(二)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事無法使用。

(三)本中心辦理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
牴觸。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

(四)活動時不遵守本中心之規定及曾毀損本中心各項設施。

(五)其他經本中心認定有違法令規定。

六、場地租借使用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原則上不開放,例外得視本中心人力調度情形定
之。

(二)週六至週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場地租借以半日為一個時段,共分二時段,未足半日者以半日計。

七、使用前之彩排或場地佈置時間,須於填寫申請單時一併加註,未加註
者不得使用。彩排須依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如附件二)繳費。

活動當天若需音控人員協助,須於申請使用時先行告知。

八、逢冷氣開放時段,場地租借及使用收費須依附件二之規定辦理。

九、使用場地各項設備器材,須先向本中心租借。毀壞設備器材者,依市
價賠償。

活動期間向本中心借用影印設備,須酌收影印費用(自備紙張:
一元
/張;無自備紙張:A4二元/張、B4A3三元/張)。

十、不得於本中心之電腦教室內飲食,並不得於本中心大聲喧嘩及吸
煙。

十一、申請使用者如須在本中心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臨時建物者,
應於本中心指定地點張貼或搭建。

十二、本中心收取場地租借及使用費應開立收據。

十三、本須知視實際需要並經花蓮縣政府同意始得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