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全球資訊服務網站(以下簡稱
本網站)為民服務功能,提昇網站品質,維護網站秩序,提供正確、即
時、便利及安全之資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三、本要點名詞之定義如下:
(一)主網站:指本府入口網站,內容著重於機關組織、業務、公告、法規
、公開資訊、宣傳等公開性資訊揭露,並提供所屬機關網站及業務相
關網站連結。
(二)單位網站:指本府各單位網站。
(三)活動網站:指以特定活動相關資訊為範圍之網站。
(四)資訊主管單位:指本府觀光處(資訊科)。
(五)業務主管單位:指負責維護管理單位或活動網站之權責單位。
四、本府主網站置總管理人、單位網站及活動網站置管理人,負責對網頁之管
理維護。總管理人由資訊主管單位人員擔任;各單位及活動網站管理人由
業務主管單位指派專人擔任,人員異動時,應即時遞補辦理網頁維護管理
工作交接並填具網站管理人資料表(如附表一)送資訊主管單位辦理。各
級管理人員權責如下:
(一)網站總管理人:
1、負責整體網站架構規劃、運作、管理、維護、備份及主網站資料
更新與彙整。
2、輔導業務主管單位使用網頁後端管理。
3、通知各單位修改、更新疏漏、錯誤或過期之網頁。
4、辦理各單位網站資料更新情形報表及評核事項。
(二)單位與活動網站管理人:
1、各單位或活動網站連絡窗口,負責與總管理人協調聯繫及辦理相關
配合事宜。
2、負責該單位或活動網站架構規劃、建置、管理、更新、維護及備份
等工作之分工指派,必要時並得建置帳號供處內相關人員使用,以
利迅速更新資料。
3、隨時上網檢視所管轄之網頁內容是否正確。
五、各級網站規劃建置及內容維護之原則:
(一)符合簡、淺、明確及流暢原則。
(二)網頁規劃應以符合民眾之需求為首要考量,並應力求內容詳實。
(三)網頁內容之呈現應力求美觀整齊及版面品質。
六、本府主網站規劃建置及內容維護之原則:
(一)經單位或活動網站申請發布於主網站之內容,申請單位負責維護其
正確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二)自建網頁內容於每次維護更新時,須記載最近更新日期。
七、單位與活動網站規劃建置及內容維護之原則:
(一)業務主管單位應負責資訊之提供及上架,應隨時上網檢視,遇有違法
、不當或逾時之網頁內容時,應即時更新。
(二)業務主管單位進行網頁內容建置及資料維護更新時,應經由各單位主
管核可後,始得發布於網站上並供民眾查詢。
八、本府各級網站網頁內容建置應遵照下列規範:
(一)任何檔案上傳前應先行掃毒,以維護網站主機之安全。
(二)機密性資料禁止上網,上網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範。
(三)上網資料應符合網站無障礙規範。
(四)各網站維護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干擾或破壞網站上其他使用單位之硬軟體系統。
2、傳送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之資料及登載與本網站設立目的不
符之資訊。
3、非經核准刊登具有商業性或營利性之資訊。
4、擅自載入、使用、複製非法軟體或侵犯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
5、上網資訊內容汙衊他人或侵害他人權益及隱私。
6、利用、轉借或盜用他單位之帳號以使用本府網站資源。
7、利用本網站散布電腦病毒或侵入未經授權電腦系統者。
8、構成民法上侵權行為之行為者。
九、本府各級網站互動交流項目維護之原則如下:
(一)主網站:設置相關民眾回應及處理窗口(縣長信箱及一九九九縣民
熱線),維護原則依據「花蓮縣政府電子民意信箱處理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
(二)單位與活動網站—意見回饋機制
1、各網站如有設置意見回饋機制,應指定專責管理人員,每日應上網
瀏覽並依行政程序回覆。
2、有設置意見回饋機制之單位得自行訂定管理規範。
十、稽核及獎懲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府網站經外部相關單位評鑑成績績優,達敘獎標準時,由資訊主管
單位簽准後送請本府人事處辦理相關人員敘獎。
(二)本府網站相關維護人員如屬約聘雇人員,績效優異,合於獎勵標準,
則由資訊主管單位簽准後給予敘獎。
(三)因網站維護不力,損及本府形象,或經民眾投訴其因本府網站內容刊
登錯誤而遭受損害,或經上級機關稽核發現重大缺失,由資訊主管單
位查明責任歸屬,依失職人員過失之輕重,簽報懲處或列入年終考績
參考。若發生法律責任,則追究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