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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中區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1050030657B號 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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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中區區域
        性垃圾衛生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營運狀況,特設置花蓮縣中區
        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營運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掩埋場區施工作業。
     (二)監督受託機關執行行政契約履約事項。
     (三)監督掩埋場區內各項設施之營運操作及相關處理設備之改善。
     (四)掩埋場區內各項公害防治設施之監測。
     (五)協助監督非屬本區垃圾之進場管制。
     (六)掩埋場環保爭議事項之處理。
     (七)監督掩埋場其他環保事務之執行。

三、掩埋場之施工與營運作業、綠化及相關公害防治等工作,如有未
        盡完善之處,本會得要求管理單位改善。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會務﹔副召集人一
        人,襄理會務,均由委員互相推選之。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二人。
     (二)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副局長及本局廢棄物管理科
                 科長。
     (三)本縣鳳林鎮民代表二人。
     (四)本縣鳳林鎮林榮里、北林里、山興里、大榮里里長各一人。
     (五)本縣鳳林鎮林榮里、北林里、山興里、大榮里居民代表各
                 一人。
     (六)本縣鳳林鎮公所秘書。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委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會事務;行政人員一人,由本局人員兼辦之。上述人事任
        用,應經本會同意後行之。

七、本會會議以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八、本會會議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兼辦之相關行政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
        外聘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掩埋場營運管理回饋金預算經費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