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本府各級政風機構辦理業務專案稽核,以興利防弊,特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案稽核,係指針對本府、本府所屬機關及鄉、鎮及縣
轄市公所(以下稱鄕(鎮、市)公所)之特定業務,應用普查或抽
查之方式加以稽核,彙整歸納稽核結果,分析列舉該項業務整體運
作情形,發掘問題,提供業務主管單位參採改進,並針對作業違
常案件,適時加以處理。
三、本府各級政風機構於每一年度開始前,應深入評估本府、所屬機關
及鄕(鎮、市)公所政風狀況,擇定易滋弊端、民眾詬病之業務,
擬訂稽核計畫,辦理專案稽核。下列情況而有辦理稽核之必要者,
亦得隨時辦理之:
(一)依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理陳情或檢舉案件。
(三)首長或上級機關交辦案件。
(四)媒體報導或民代質詢案件。
(五)他機關(或單位)要求會同或配合辦理。
(六)其他特殊情況。
四、專案稽核計畫內容應簡易、可行,包含時程、人力、方式、經費及
其他行政支援等項目,簽陳機關首長核示後辦理。
五、辦理專案稽核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案稽核以書面研析為主,現地(物)勘查、人員訪查為輔。
(二)受稽核業務單位應就稽核計畫項目及內容,備妥相關資料及書
面報告接受稽核。
(三)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其有涉及專業或特定業務職掌
者,得先諮詢相關專業人員或會同稽核,並得參酌其他專業單
位之意見,視需要納入報告或列為附件,必要時,應與業務單
位召開會議研商、辦理政風座談會、民意訪查、問卷調查等政
風作為,並將結果納入稽核報告內容。
六、本府政風處得就本府、所屬機關及鄕(鎮、市)公所業務,選擇特
定業務與對象,簽奉縣長核定後,指定特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專
案稽核。
七、辦理專案稽核人力、經費調用支援之方式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有人力、經費不足者,
本府政風處視需求檢討調用支援。
(二)本府政風處因辦理專案稽核之必要,得調用本府所屬各機關政
風人員支援。
八、參加專案稽核之工作人員,對稽核內容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露
或發布;其有對外說明之必要者,由主辦政風機構統一負責說明。
九、擔任專案稽核人員,不得介入或干涉受稽核單位之業務運作,亦不
得將稽核資料作為受稽核單位個案事項認定准駁或合格之依據。
十、稽核完成後,應由稽核主辦人員整合相關個案稽核資料,撰寫專案
稽核報告;內容大綱如下:
(一)前言(辦理依據、背景或目的)。
(二)現狀描述(例如,法令規定、執行機構組織與特質、作業程序
、現行執行狀況)。
(三)稽核結果(包含缺失事項及待解決問題,稽核過程中即刻處置
之改善措施等)。
(四)結果分析及建議事項(包含具體改善措施、興革或獎懲建議
)。
(五)結論。
十一、辦理專案稽核人員之立場及後續作為如下:
(一)辦理專案稽核之政風人員應本超然獨立之立場,稽核報告應
稽核結果之缺失責任明確指明。
(二)專案稽核報告簽陳機關首長核閱後,就發現之缺失及建議事
項建請業務單位檢討改進或修訂業務防弊措施,改善情形並
應列管追蹤,適時進行複核。
(三)凡發現作業違常案件而有涉及刑事或行政責任者,依相關法
令規定處理;有急迫處理之必要者,應即移由業務主管政風
機構進行調查。
(四)辦理專案稽核之政風人員於年度內完成列管案件且稽核著有
績效者,可從優核列工作績效。
十二、受稽核業務單位相關人員因配合執行稽核,防弊效果顯著,有具體事實者,得由主辦政風機構簽報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