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各項施政計畫之執行,以
落實施政績效及提升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經列管
執行之計畫,考核作業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稱列管單位)
辦 理。
三、本要點所稱施政計畫如下:
(一)施政計畫:計畫總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且計畫目標具體明
確,需全年度或相當時間始能完成,並需全程管制者,均需上
網填報,經列管單位彙整列管。
(二)災害復建工程:災害發生後,經審查核定補助之災害復建工程
,予以列管。
(三)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四)重要會議裁(指)示列管事項及重大交辦列管案件。
四、列管選項作業程序及填報:
(一)本府各單位應於一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符合前點施政計畫列管條
件者之作業計畫(附件1)送列管單位彙整,作為執行及管
制依據。
(二)凡屬交辦案件及年度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達前點列管條件者
,不受時間限制得視需要隨時列管,並依本要點規定補提核定
函及相關表報資料送列管單位辦理管制作業。
(三)本府預算應於每年度6月底前完成第一次發包,中央補助款除
中央另有規定外應於文到3個月內完成第一次發包。另有關排
水疏濬工程及災害復建工程之性質特殊,由各單位自行研擬調
整工作時程,並於防汛期前完工。
(四)基本設施補助計畫於年度開始,經本府核定計畫項目後,各單
位應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頒訂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
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規定,於3月15日前完成「基本
設施標案管考系統」基本資料建檔作業,4月份起各單位應於
每月結束後7日內,上網填報上月份之執行情形,如有預算執
行率未達百分之80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
因及解決對策」。
(五)施政計畫及災害復建工程,應於計畫核定10日內,於「花蓮縣
政府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務填報」-「年度施政計畫」-
「地方版-專案管理子系統」填報計畫基本資料,每月結束後
10日內,上網填報上月份之執行情形。
(六)重要會議裁(指)示列管事項及重大交辦列管案件:各主辦單
位每月應於「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務填報」-
「重要施政計畫」-「地方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填報執行情
形,至解除列管為止。
(七)各單位執行各項列管計畫,均應依限上網填報有關資料,如有
隱匿不報或逾期未報經催辦仍未辦理者,由列管單位按情節輕
重簽報議處。
五、督導會報及查證:
(一)進度提報:
1、各項施政列管計畫執行情形,提報「花蓮縣政府重要施政
列管計畫督導會報」。
2、重要會議裁(指)示列管事項及重大交辦列管案件,每月
彙整執行情形簽送一層核閱或提報「花蓮縣政府主管會報」。
(二)查證:
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各項列管計畫得加強工程品質抽驗,
並配合「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督導會報」,提報各項工程抽驗情
形與結果。
六、計畫調整:
各項列管計畫執行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需調整計畫內容、預算
及進度者,得依「花蓮縣政府列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要點」規定,
提出調整或撤銷計畫,並於簽奉核定後副知列管單位。
七、考核項目:
(一)施政計畫。
(二)災害復建工程。
(三)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八、考核方式:
(一)考核方式及考核完成期限:
1、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並得依工程數量比例,由列管單位
或本府查核小組抽選工程實地查核,查核成績列入年終考
核之工程品質成績。
2、各項列管計畫除中央另有規定依其期限完成考核外,未規
定者,於年度終了3個月內完成年終考核。
3、年度執行成果由列管單位於每年3月底前將列管案件計畫執
行成效辦理評核。
(二)獎懲基準:
1、屬中央專案性及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者,若中
央另有規定,依中央規定辦理。
2、各單位執行各項列管計畫,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者外,其
績效良好或不佳者,由列管單位依評核結果,簽奉縣長核
定後,移送人事處依本要點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三)評核內容:
1、表報及每月「管考系統」之資料填報情形:「每月實際進度」、「預算經費實際執行數」、「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等。
2、執行進度及預算達成率:
(1)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以研考會建
置之「管考系統」網路資料為評核基準。
(2)選項列管計畫:依預算來源機關規定辦理建置之「管
考系統」網路資料為評核基準。
九、獎懲:
(一)考核對象、考核項目配分權重及加減分項目:
1、表報彙整(單位管考)對口人員:以歷次相關表報及「管考
系統」填報情形評核成績計算之。
(1)表報(年度實施計畫及績效報告等)填送時效:佔20%
(2)督促各承辦人登入「管考系統」依限填報:佔40%。
(3)表報及「管考系統」填報內容品質:佔40%。
2、計畫項目承辦人員及相關主管人員:依據各承辦人於「管考
系統」網路填報計畫項目之年終執行情形及每月「管考系統」填報情形辦理考核。
(1)年終執行進度:佔40%。
(2)年終預算達成率:佔30%。
(3)「管考系統」依限填報及填報內容品質:佔30%。
3、加減分項目:
(1)經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抽查之工程,得依各項列管計畫抽查情形與結果給予加減分。
(2)計畫調整或撤銷:每調整或撤銷1項,總平均扣減1分。
(二)各項考核項目評分標準:
1、表報及「管考系統」填報時效:
依限繳交或填報者評得100分,每逾期1天則予以扣減5分,
以此類推;凡屬交辦案件及年度中新增之項目,未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填報管制作業,以0分計算,經一次催辦予以扣減5分,以此類推。
2、表報及「管考系統」填報之內容品質:
表報內容
品質
|
依規定詳實
填寫且無
任何瑕疵
|
依規定詳實填寫但部分表報內容略有瑕疵
|
依規定填寫但部分表報內容未盡詳實
|
少部分未依規定填寫且內容未盡詳實
|
大部分表報未依規定填寫,且內容未盡詳實,尚待積極改善
|
評分標準
|
91~100分
|
81~90分
|
71~80分
|
61~70分
|
0~60分
|
3、年終計畫項目執行進度:
年終執行
進度(%)
|
100
|
99-90
|
89-80
|
79-70
|
69-60
|
59以下
|
評分標準
|
91~100分
|
81~90分
|
71~80分
|
61~70分
|
51~60分
|
0~50分
|
4、年終計畫預算達成率:
預算達成
率(%)
|
100
|
99-90
|
89-80
|
79-70
|
69-60
|
59以下
|
評分標準
|
91~100分
|
81~90分
|
71~80分
|
61~70分
|
51~60分
|
0~50分
|
註:選項列管計畫依預算來源機關規定完成期程為最後期限。
5、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抽查之工程:
查核小組
抽查結果
|
100
|
99-90
|
89-80
|
79-70
|
69-60
|
59以下
|
加減分
|
+10分
|
+8分
|
+5分
|
+3分
|
-5分
|
-10分
|
註:工程查核小組抽查結果以年度內抽查次數平均計算。
(三)考核成績等第:
1、90分以上為優等。
2、80分以上未滿90分為甲等。
3、70分以上未滿80分為乙等。
4、60分以上未滿70分為丙等。
5、未滿60分者為丁等。
(四)獎懲標準:
1、表報彙整(單位管考)對口人員:
評核總分
|
100~91分
|
90~80分
|
79~60分
|
59分(含)以下
|
獎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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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2次
|
嘉獎1次
|
不予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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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誡1次
|
2、計畫項目承辦人員及相關主管人員:
評核總分
|
100~96分
|
95~90分
|
89~80分
|
79~60分
|
59分(含)以下
|
獎懲標準
|
記功1次
|
嘉獎2次
|
嘉獎1次
|
不予獎懲
|
申誡1次
|
3、表報彙整(單位管考對口)人員與計畫項目承辦人員係同ㄧ人時,則以計畫承辦人之評核成績作為獎懲基準。
4、同一承辦人員負責2項以上計畫項目者,以其平均成績作為獎懲基準。
5、主管人員之評核成績以所主管受考評個別標案之總平均計算。
6、受考核人員執行或承辦計畫項目期間未滿3個月者免獎懲,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者減半辦理,6個月以上者依第1目至第5目規定辦理。
7、未於考核當年度內或預算來源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驗收結算及預算核銷之計畫標案,除預算達1000萬以上工程及遇重大不可抗力之因素,致進度落後不予獎懲者外,得記書面警告乙次。
(五)獎懲原則:
1、個案考評獎懲之對象,應以實際負責計畫執行主辦人員為限;實際參與並協助計畫執行人員(簡稱協辦人員,含機關研考人員)得酌予獎勵。但協辦人員獎懲額度不得高於主辦人員。
2、機關研考人員同時負責二案以上之計畫協辦時,以實際協辦案件之平均成績辦理獎懲。
3、主管人員受敘獎額度以不優於承辦人員為原則。
4、列管計畫項目各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專案考核並予獎懲者,不再辦理獎懲。
5、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評核後,另依據本府訂頒「中央對花蓮縣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辦理獎懲。
十、計畫列管單位辦理管制考核業務有功人員得酌予獎勵。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