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暨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設置花蓮
縣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
如下:
(一)研訂推展本縣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本縣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推動。
(三)審議其他有關本縣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處長或其指定之
人擔任,教育處長與終身教育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家長團體代表。
(三)婦女團體代表。
(四)兒童團體代表。
(五)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六)機關代表。
(七)勞工團體代表。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主席。
五、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得委託他人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委員有下列情事者,應主動辭去委員職務,未主動辭職經查
證屬實者,本府得逕予解聘:
(一)對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有關說、請託。
(二)對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公
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三)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