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花蓮縣
(以下簡稱本縣)
內民間團體、住宅社區公共區域、商家、民宿及飯店業者之節
能設備改善工作,落實低碳家園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於本縣之社區協會、民間團體
、機構、住宅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合法設立之商家、民宿及飯
店業者,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第 四 條 花蓮縣低碳家園建構推動獎勵補助 (以下簡稱本補助),
由本局依申請收件時間排序加以審核。編列之補助款用罄時,
停止補助。業經審核通過而未獲補助者,得於次年度優先補助
。申請人須出具計畫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格式詳參附件),並
於計畫執行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郵戳為憑)函送本局(花蓮
縣花蓮市民權路一二三號),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本補助審核標準如下:
一、重複申請補助者,本局得取消其申請資格或依實際預
算剩額決定是否給予補助。
二、本辦法補助之設備以改裝具有經濟部能源局核發節能
標章或經濟部水利署核發省水標章之節能設備者為限。
本局依實際工程經費核實補助,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
幣(下同)五萬元為上限。申請人如有兩間以上之分店
、分會或分支機構者,均得提出申請。但計畫執行年
度合計之補助金額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三、本補助以節能設備及材料為限,不包含工程設計及施
工等經費。
第 六 條 本局補助款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基金支應,每月預算額度
為新臺幣十一萬元。本局將依申請之收件時間排序進行處理至
預算額度用罄為止。
第 七 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資格證明文件包括:立案證明及最近一次法人登記證
明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如組織章程影本)。
二、現況概述文件,包含項目如下:
(一)申請補助改善前的設施相片及文件。
(二)設備規格及數量等有助於審查的說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之電費單及水費單。
三、擬裝置改善節能設備之節能產品規格、性能說明及數
量。
四、節能設備改善之總經費預算表。
第 八 條 本補助審查及核撥程序如下:
一、本局於受理申請後,得以書面、召集會議或現場會
勘方式,依申請補助收件順序邀集評審委員進行審查
,審查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一)申請內容之具體性、可行性及完整性。
(二)經費規劃之妥適性及合理性。
二、經本局審查後認為申請案改裝前後總節能比率未達百
分之十五以上(含百分之十五)之標準者或申請文件
經查驗係偽造、變造者或重複申請者,本局得駁回
其申請。申請案經駁回者,申請人得於七日內提出補
充說明;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撤回申請。
三、申請案經審查許可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許可後二
個月內,最遲不得逾計畫執行年度十一月三十日,依
申請書核定改善內容完成節能改善工程,並檢送本
局領據、完工報告書(內含施工前後現場全貌照片及
發票或收據)、單位撥款帳號及存款帳戶影本(須蓋有
與正本相符印)等一式二份,向本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事
宜。
四、本局書面審查並派員至現場檢查及拍照後,若符合節
能減碳設施完成後現場檢查表及規定,本局即將補助
款匯入指定銀行(或郵局)帳戶;若未符合該規定者,申
請人應於接獲通知補正函之日起三十日內,最遲不得
逾計畫執行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提報補正之完工報告
書及其他相關資料送本局複審;逾期未送後審或經複
審仍不符規定者,視為撤回申請。經審查許可補助案
之申請人,於本局通知許可日起二個月內,未依前項
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者,視為撤回申請。
第 九 條 本局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節能改善之利用情形;受
補助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或由本局限期通知繳回
,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已核撥之補助款:
一、設備、裝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該項設施,重複申請者。受補助
之單位應配合本局舉辦之成果展示提供相關資料,並
授權本局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包
含網站傳播宣導推廣)之用。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