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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10172426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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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提供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實
施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之共同參考,以促進資源班順利運作
,充分發揮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性教育之功能。

 

二、實施對象

(一)經花蓮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
)安置於普通班有特殊教育需求之身心障礙學
生。

(二)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
 

三、資源班任務

資源班應提供特殊教育之教學與輔導、諮詢與支持及協調與
整合資源等服務。其任務如下:

(一)負責普通班有特殊教育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
理工作。

(二)與普通班教師、家長、行政人員、學生及相關人員合
作,共同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提供學生適性之課程
、教學、評量、輔導與轉銜服務等。

(三)協助整合校內外教育相關資源,例如:協助申請輔具
、獎助學金等。

(四)協助普通班教師進行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前輔導。

(五)辦理疑似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量工作。

(六)提供普通班教師、相關人員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與支
援服務。

 

四、實施方式

資源班實施內容包含直接服務、間接服務和個案管理及其他
相關特教推動事宜,其內容如下:

(一)直接服務為對學生進行直接教學與輔導,包含鑑定評
量、課程設計、教材編選、教具製作、教學、行為與生
活輔導及轉銜服務等。

(二)間接服務為對普通班教師、家長與同儕提供諮詢、親
職教育及協助推動融合教育等。

(三)個案管理包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建立個案資料、
必要時報請學校召開個案會議、進行轉銜與追蹤、連結
校內外資源等事項。

 

五、課程與教學

(一)資源班應採用正式與非正式評量,評估學生基本能力
和特殊教育需求,以做為課程設計之依據。

(二)課程設計應依據學生特殊教育需求,參照學生個別化
教育計畫目標,並與普通班教師、家長及相關人員討論。

(三)課程內容應依據學生認知能力採普通班課程綱要、能
力指標進行調整,或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採功能性課程。

(四)根據學生需求提供相符之特殊教育課程,例如:學
習策略、社會技巧、溝通訓練、職業教育、定向行動等。

(五)定期評估課程之適切性,必要時應調整課程目標與
內容等。

(六)資源班之教學採小組教學為宜。

(七)資源班教師應將相關專業人員之建議融入教學活動,
並定期與普通班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討論學生之學習情
形與成效。

(八)若校內同時設有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必要時應依
特殊學生需求與目標安排課程與學習場所,並與其他教
師以合作教學及輔導方式進行。

(九)身心障礙學生在資源班上課時數,以不超過其普通班
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六、評量與成績考查

(一)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可採用紙筆評量、
檔案評量、觀察評量、操作評量等方式。

(二)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
點、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之彈性調整。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其評量方式、標
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必要時
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四)學生成績評量範圍包括學習領域評量及日常生活表
現評量,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其成
績各佔學期成績百分比依本縣相關規定辦理。

(五)平時評量成績採計方式:

1、抽離式課程由資源班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
績考查,並應將考查結果告知原班教師,以做為該
生該學習領域之平時成績。

2、外加式課程由原班任課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
績考查,並應參考資源班教師之考查結果,以做為
該生該學習領域之平時成績。

(六)定期評量成績採計方式:

1、學生之定期評量應以使用原班試題為原則,必要時
應提供學生所需之相關試題調整或試場服務,例如
:延長考試時間、口語作答、電腦作答、提供獨立
考試空間、試題報讀服務、放大試卷、點字卷、提
供輔具等。

2、學生若因障礙特質無法適用原班試題考試,可採用
資源班試題或多元評量方式,並採用資源班定期評
量成績,各校可經由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訂定相關
調整標準。

 

七、排課方式

(一)資源班排課時間應與學生之普通班教師、家長或學生
本人協同討論,排定之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
,排定後若有變動,應經由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同意。

(二)學校教務處排課時應考量資源班排課需求,提供優先
排課之協助,例如:可採數個普通班的語文領域同時
段排課,以利資源班學生抽離上課。

(三)資源班之排課方式應視學生個別差異與特殊需求,可
採抽離、外加及入班支援教學等。課程之排定,應兼顧
普通班與資源班雙方課程之銜接與完整性。

(四)抽離式課程係指利用學生原班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
源班上課,抽離課程視學生個別之特殊教育需求,以語
文、數學等學習領域為優先,並宜採該學習領域全部抽
離為原則。

(五)外加式課程係指利用學生原班非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
資源班上課,例如:升旗、早自修、彈性課程或課後
時間等。

(六)入班支援教學係指與普通班教師協調於適當課程時段
進入普通班對學生進行教學或輔導,以協助學生在普通
班中之學習參與、生活適應、情緒管理及人際互動等;
其課程應訂定有入班支援教學計畫,包括入班協同教學
、合作教學或提供學習輔導等之具體作法。

(七)考量資源班教師入班支援教學、間接服務與疑似鑑定
之性質與工作量,每週以二節為原則,可計入教師授課
節數中。

 

八、師資

(一)學校應聘任具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資格者擔
任資源班教師。

(二)資源班教師配合教學需求應進修學科專長、鑑定評量
或特殊教育專門課程,學校並應鼓勵資源班教師參與相
關研習進修活動。

 

九、經費與設備

(一)新設資源班由本府編列開辦費,以購置資源班所需之
設備及教材教具等。

(二)現有資源班得由各本府每年編列相關經費,以添購資
源班所需之設備及教材教具等。

(三)學校應考量資源班運作需求,按規定編列特殊教育經
費,並專款專用。

(四)資源班應至少設有一間專用教室。
 

十、輔導與考核

(一)學校每學期應將教師課表及學生上課節數表報府備查。

(二)本府依規定進行特殊教育評鑑或訪視,聘請學者專家
及相關人員輔導資源班之運作。

(三)資源班運作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者予以獎勵,執行成
效不彰之學校由本府追蹤輔導。

 

十一、本縣不分類巡迴輔導班之實施內容,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