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
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審核認定及核撥事宜,特
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之
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且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四)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五)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
及少年。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
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三、醫療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期
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
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
滿六歲或已滿六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
,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為限。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
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
(八)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
元為限。
前項第八款包含項目如下:
(一)保護個案之掛號費、體檢費、證明書費等相關費用。
(二)全民健保未給付,但經醫師判斷有急迫性或必要性等積極性治
療之相關費用。
(三)其他費用。
前點各款兒童少年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本府得予補助,每名兒童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四、補助標準:
(一)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申請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全
額補助。
(二)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十款申請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得
依下列方式補助。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
之七十五。
2、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
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
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
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
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
以上者,不予補助。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
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
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
五、申請程序:符合條件者由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持應備文件,於六個
月內至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本府審
核通過後,將補助款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共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申請人及兒少)。
3、收費收據正本。
4、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
5、領據。
6、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指定匯入非本人之帳戶,
須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並簽章)。
(二)其他應備文件
1、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低收或中低收入證明、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或特
殊境遇家庭核定公文等)。
2、依第二點第四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社工員之個案
紀錄。
3、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須檢附合格醫
院開立之證明文件以及兒童少年及其之一親等直系血親、
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之最近一年財稅資料。
4、依第二點第九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需檢附重大傷病卡或罕
見疾病診斷證明書。
5、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補助者,須檢附社工員評估報
告。
6、其他必要文件。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
八、本要點未規範之處,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