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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20024584B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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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三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以設籍本縣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及就讀本縣中等以下學
校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賦優異學生)為對象。

 

三、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應設甄別小組,
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人擔任執行秘書,並邀請相關主任
、教師等七至十一人組成,必要時得請專家學者出席。

 

四、申請降低入學年齡者,應依下列規定程序及遴選標準辦理:

(一)家長或監護人填妥報名表後,應至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指定之辦理單位完成報名程序,並參與本府安排之鑑定評估。

(二)通過評量者,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於每年三
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
及家長長期觀察紀錄,並填具「提早入學申請審核表」(如
附表一)向學區學校(以下簡稱各學校)提出申請。

(三)各學校審核並遴選者,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函報本府送花蓮縣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申請降低入學年齡者其甄別之遴選標準如下: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
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五、申請縮短修業年限者,應依下列規定程序及遴選標準辦理:

(一)各校應依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訂定校內縮短修業
年限方式及甄別實施計畫函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二)各校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甄別實施計畫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上
網公布,並加強宣導。

(三)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學科(學習領
域)向學校推薦。經推薦之學生,依家長及學生個人意願,於
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四)各校組成甄別小組召開甄別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
修業年限案,並辦理甄別作業,其甄別鑑定之方式及評定內容
應參考「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
施方式」(如附表二),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智力測驗、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成績應符合「身心障礙及資
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

2、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成
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3、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成績,其測驗內容及方式如下:

1)各校甄別小組依據甄別實施計畫自選或自編成就測驗內
              容。

2)成就測驗內容應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所訂定之學
習目標,其評量合格之標準由各校甄別小組訂定。

4、教師觀察紀錄: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學生特殊學習表現或成
果、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

 同儕互動及社團活動情形、教師觀察評語及建議事項等。

5、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學生居家生活情形、自主
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解決問題能

力、參與社區活動與服務紀錄。

6、社會適應行為評量: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
當。

7、有特殊表現者應檢附下列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
             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
    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長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
             具體資料者。

(五)各校甄別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甄別作業,並經學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五月十日前檢具「縮短修
業年限申請表」(如附表三)及被推薦者相關輔導資料、歷次
甄別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府。

(六)國二學生如需提早參加高一級教育階段入學甄試者,得於每年
九月三十日前向各校提出專案申請,該校甄別小組應於翌年一
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甄別工作,並檢附前款規定資料函送本府。

(七)申請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部分
學科(學習領域)加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者,
於本府同意備查後實施;申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全
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或欲提早畢業者,本府應於每年五月
三十一日前邀集專家學者、各校甄別小組、推薦教師、被推薦
者家長之代表,召開會議審核推薦案件,並作成具體建議後移
送鑑輔會鑑定。

 

六、經鑑定准予縮短修業年限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輔導事宜:

(一)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由輔導室協調任課教師
及其家長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如附表四),
於每年八月三十日前報請本府核定,並於學期末召開個案會議
檢視執行情形。輔導計畫中如涵蓋不同教學階段課程銜接,應
於報請本府核定時,以專案方式同時提出協調、安排等請求協
助事項。

(二)前款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教
育計畫、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
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三)各校之輔導工作應採個案或小組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
長聯繫、合作。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
案會議,適切調整輔導計畫,謀求補救措施。如經調整仍無法
改善其學習狀況,則應輔導該生回原校(原班級)就讀或停止
加速課程。

(四)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得依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
階段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獎勵補助辦法辦理;若符合特
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或經認定為社經文化
不利者,得專案報教育處申請補助。

(五)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或部分學科跳級者,如
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應比照全部學科跳級
辦理報府審議相關事宜。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賦優
異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其
入學方式,依一般入學方式辦理。該校對提前畢業者,應繼續
予以追蹤、輔導。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