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民力,結合民間力量,增進協勤能力,協同
推展相關業務,爰依「花蓮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局依民防法編組設立之:
(一)義勇警察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二)民防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三)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四)山地義勇警察隊。
(五)義勇交通警察隊。
三、本要點所稱相關業務係指:
(一)與警政工作(治安、交通)有關之工作會報(議)、慰勞、勤務運作及裝備、參訪等。
(二)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協助執行之任務。
四、補助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局依據編列之預算、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配合款比例、
推展相關業務等條件,逐案核定。
(二)前款之配合款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但經本局專案簽核在案之補助款項
不在此限,不計列配合款。
(三)本項經費補助核發,於每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如經費有限或不足時,得視情況
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四)補助經費以人員為單位,每人依經費分配額補助,但以大隊、中隊、分隊之方式
執行運用之。
(五)補助款用於財物或勞務採購者,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除機關首長專案核定者外,補助款依附表一、二基準表核定。
六、申請補助及經費核銷應檢附下列文書,向各分局提出申請,核轉本局補助;惟本作業要
點第五點附表二基本維持經費部分,除隊務會議(報)項目需申請外,其餘得免提申請表
及計畫書。
(一)申請補助: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二),應載明活動目的、主(協)辦單位、實施日期、時間、
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預期效益、經費預算明細表(單位負責人、
會計單位、承辦人均應核章)及來源等。
3、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三)。
(二)經費核銷:
1、補助經費支用單據(如附件四)。
2、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五)。
3、領據(如附件六)。
4、執行單位辦理成果報告表及照片(如附件七)。
七、審核、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理協勤民力(義警、民防、山地義警、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義交)申請經費補
助後,應依審核標準表(如附件八)所列事項審核。
(二)各隊所提出之經費概算表,應與實際核銷項目一致,項目如有變更,應報請分局核備
,並副知本局。
(三)經費核發、核銷補助款及結報,本局或分局受理申請完畢後應要求受補助之單位於補
助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將補助經費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支用單據送分局審核
(如附件九)相關支出是否與補助計畫及補助概算表項目相同,經費使用是否符合補
助範圍等,審核通過後,將審核結果連同各隊領據、實際支出明細表函報本局,經本
局複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至各分局轉發或撥入各申請補助經費之單位,並退還各項支
用單據。受補助單位應將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妥善保存十年,並列入清冊移交;本局
應建立控管機制,做成相關紀錄,以利查核。如發現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未妥善保存
,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其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
助一年至五年。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各隊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
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獎補助金額。
(五)各隊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依核定補助比例繳回。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項協勤民力經費補助審核工作,本局將配合每年業務檢查,至各分局督導考核執行
情形,並列入年度業務督導評核項目。
(二)本局或分局協勤民力承辦人對各隊核銷之支用單據,應嚴加審核,並督飭各隊按實核
銷,如發現對補助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獎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形,除
應繳回該部分之獎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獎補助案件停止獎補助。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