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與範圍
一、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 縣立高
中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申請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
就學優待金事宜,特訂定本規定事項。
二、本要點之就學優待金核發對象如下:
(一)在撫卹期內之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
胞弟妹。
(二)在撫卹期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三、核發本就學優待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貳、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條件與內容
四、 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死亡,其未成年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
年同胞弟妹,就讀本縣縣立高中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
予全公費待遇。
五、 軍人因病死亡,其未成年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
就讀本縣縣立高中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六、 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領有年撫卹金證
書者,其未成年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就讀本縣
縣立高中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全公費待遇。
七、 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職員,在職因病死亡,領有年撫卹金證
書者,其未成年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就讀本縣
縣立高中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八、 傷殘榮軍之未成年子女,就讀本縣縣立高中職暨各公私立國民中
小學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九、 軍人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經國防部核發領受
一次撫卹金,其在享受各種優待之期限內申請就學優待,准予核
減全部學費及雜費。
十、 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領受一次撫卹金
者,不得申請就學優待,至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暨學校教職員撫卹
條例第六條擇領一次撫卹金者,准予核減全部學費及雜費。
十一、軍公教遺族子女,就讀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其在新生註冊之月
(9月)已屆撫卹期滿,或無子女之同胞弟妹已成年者,得享下
列優待:
(一)學校設有政府設置之清寒獎學金,其學行成績及格,得
先核給。
(二)家境確實清寒,無力負擔學費者,由學校酌情予以核減
全部或一部分。
十二、傷殘榮軍,經國防部核定為一等殘、二等殘、三等殘者,其子女就讀本縣所屬各級學校者,由學校優先核給清寒獎學金。
參、各項優待申請及請領手續
十三、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公告受理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十
二點就學優待。
十四、申請就學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四份。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
1、卹亡令
2、撫卹令
3、傷殘撫卹令
4、撫助金證書
5、年撫卹金證書
6、軍人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證明書
(三)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附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影本。
(四)就讀公立學校之軍公教遺族或傷殘榮軍子女,其父或母為
現任軍公教人員者,應繳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役令。
十五、軍人遺族或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
者為限。公教遺族子女申請就學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
育主管行政機關發給者為限。
十六、公教遺族子女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死亡原因及撫
卹年限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
款規定。
十七、辦理就學優待金請領手續如下:
(一)學生填具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審查申請書及證件,符合本要點所定要件者,於規定
時間內彙整後,函送本府核辦。
(三)本府依有關法令核定,函知學校掣據核發公費。
十八、本就學優待之申請期間:本就學優待之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
開學後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後至五月三十一日
止。逾期者,不予受理。
十九、本就學優待金,分為傷殘榮軍、軍人遺族及公教遺族兩部分:
(一)傷殘榮軍、軍人遺族優待項目分為:
1、 核定全公費者主食費每月新臺幣(下同)六百五十三元
、副食費二千八百元。
2、 核定半公費者主食費每月三百二十六元、副食費一千
四百元。
3、 書籍費:核定全公費者八百元、核定半公費者四百元。
4、 制服費:第一學期原核准有案者一千五百元、新申請者
七百五十元;第二學期
原核准有案者零元、新申請者七百五十元。
(二)公教遺族優待項目分為:
1、核定全公費者主食費每月三百零一元、副食費二千八百元。
2、核定半公費者主食費每月零元、副食費一千四百元。
3、書籍費:核定全公費者八百元、核定半公費者四百元。
4、制服費: 第一學期原核准有案者一千五百元、新申請者七百
五十元;第二學期
原核准有案者零元、新申請者七百五十元。
(三)本補助不得與教科書補助款重複請領,故需扣除教科書補助款,且以學校書籍費之補助金額為核計標準。
二十、請領就學優待金分為兩期:
(一)原核准有案者
1、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共7個月)。
2、第二學期自翌年二月至六月止(共5個月)。
(二)新核准者
1、第一學期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共5個月)。
2、第二學期自翌年二月至六月止(共5個月)。
二十一、每學期就學優待金一律由學校轉發,學校應於收迄就學優待
金後五日內發予申請學生。
肆、就學優待金審核注意事項
二十二、就學優待金之受理,應依據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核給。
使用影本者,應由受理申請學校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
,並加蓋查驗人職名章。
二十三、各項證明文件之審核,應注意其給卹時效並確實核對受卹人
姓名是名相符,如給卹期滿或受卹人姓名不符,不得核發
優待金。
二十四、本就學優待金之申請人之學籍,經核不准,應予退學者,其
已領之優待金,應由原申請學校負責追繳。
二十五、本就學優待金之申請人經核定優待金後,因故輟學,在輟
學期間,已核發之優待金不予收回;惟該生於日後復學其
該學期之優待金不再重覆發給。
二十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遺族,不適用本實施要點之核發對象。
二十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