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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所轄鄉鎮市公所編製103年度預算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1020139004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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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一般部份:

一、本縣103年度總預算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單位預算、鄉鎮市公所總預算
及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應遵照行政院頒「一百零三年度中央及地
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直轄市及縣(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編製外,並應依本府訂頒「花蓮縣103年度預
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所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預算除
依照本機關法定職掌外,應參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縣長政見、議會建
議案等擬訂本年度施政計畫,並依計畫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及
在本年度所能完成之工作量,遵循節約原則擬編歲出概算。

 

三、各機關編列預算之總說明應將機關設立沿革述明及資本性支出具有
衡量單位之計畫量化說明,歲入方面應按以前年度實收狀況、102年
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衡酌各種增減原因及其他經核定之收入,核實
編製歲入概算,如因物價波動單價調整(非外在因素)而有超收亦不
得以此請求追加相對之歲出預算,為考量受惠者付費原則,各種申請
書表應考量使用者付費方式收費。

 

四、本府及所屬各機關經常性業務經費,除依相關法規辦理事項或依標
準調整增加外,一律按核定額度編列(不包括上級補助計畫及收支對
列計畫),至新增經常性計畫所需經費,亦應先就原核定預算額度內
調整支應。

 

五、因當前本府財政困難,歲出難有成長空間,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
維持經常收支平衡,各機關應切實在103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
秉持零基預算精神編列,並通盤檢討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面檢討現有施政計畫之優先順序及實施效益

1、各機關編列歲入歲出概算時,應依「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
   原則」審慎檢討辦理。

2、各機關以往曾因原編列經費不足而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者,103
年度應視實際需要情形優先編足,將來於年度進行中亦應嚴格控
制執行,不得以原編列經費不足為由持續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3、組織改造相關經費應妥為規劃,並在所獲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
   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4、收支併列項目應核實編列,並檢討科目整併之可行性,以增加執
行彈性,如屬公有設施或財產之經營管理,以及屬作業或營業性
質之業務,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
施要點」規定,檢討改由委託民間辦理,以收取回饋金或權利金
編入預算,以利業務推廣增加收益。

5、為促進縣有財產運用效能,各機關規劃土地開發或興建辦公廳舍
,應優先檢討採招標設定地上權或與民間合作開發,以減少政府
興建費用之投入,並增裕權利金與租金收入。

6、獎勵競賽及民眾檢舉獎金應優先編足,公務人員專案獎金則不宜
增加,各項獎金並應於單位預算書表內妥適表達,年度執行時,
並應本核實原則加以控管,在預算範圍內支應。又為增加執行彈性,並檢討科目整併之可行性。

7、各機關凡有未合時宜、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或經審計室查核結
果認為財務效能欠佳之計畫,應予刪除,其預算內容可撙節者,
亦應檢討減列,俾可騰出額度容納新興政事所需。

8、各項計畫應按輕重緩急、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排列優先順序,
在本府核定之各類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統籌調配編列。

9、各機關有特殊情況須汰換公務小客車、大客車及客貨兩用車,應
先報府核准後始得編列預算;各式車輛均應購置節能減碳之車種,其編列年度汰換車輛預算前,應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且於
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辦理。

10、各機關不得編列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亦不得編列租賃交通車
提供員工上下班之費用。

11、各機關應核實編列政策宣導經費,並於單位預算書表內,將經費
    編列情形妥適表達。

(二)緊縮經常支出

1、應依照本府共同性費用基準編列,不得溢列,又非經行政院核定
有案之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亦均不得列入概算。

2、各種文件印刷經費,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

3、各種節令慶典經費,不得舖張。

4、不得編列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經費。

5、加班費、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其中
 超時加班費編列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辦理。  另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

6、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

7、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並應撙節相關經費;另國內進修補助經費不得增加。

8、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103年度基本需求額度內與節能減碳相關
之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印刷等應撙節開支,並以不
超過102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9、經常門額度得調整至資本門運用,資本門額度不得調整作為經常
         門之用途。

 

六、經常支出內未具績效或已辦理完成之各項計畫經費不予編列,上年
度預算執行進度落後或以前年度保留款過鉅之計畫,應徹底檢討預算
執行落後原因,對於預算執行嚴重落後之工作計畫,本年度應減列
或免列。

 

七、各機關員額除高中、國民中小學教師員額部份得依本府核定班級先
行伸算編列外,其餘不論編制內、編制外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先行編列
預算辦理,員額增減均應在人事費彙計表內註明奉准文號,約聘僱人
員人事費應將核准僱用之文號或檢附簽准案填入說明欄。

 

八、各機關學校人事費正式人員待遇部份,依現有預算編制人員敘薪職
等進一級編製,為統一編列起見,本年度以15個月(包括年終工作獎
金、考績獎金、休假補助及不休假加班費等)同時衡酌102年度實際
支用情形計列。

 

九、正式人員人事費應確實核算,按其法定職掌依「歲出政事別科目歸
類原則與範圍」將人事費列於不同業務計畫。所屬機關學校正式人事
費由本府核定。

 

十、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一致標準,除依法律增設
機關始得新增車輛外,餘應依「花蓮縣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十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自102年度起改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
 

十二、各項規費收入應積極檢討,如有偏低情況,應依規定程序合理調
  整,以符合受益者、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核發證明書案件之規費收
  入,請積極檢討其服務成本予以調整並儘速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後
  編列歲入預算,以增裕庫收。

 

十三、各地政事務所由勞務收入項下提列之勞務支出,按花蓮地政事
  務所40%、鳳林地政事務所70%、玉里地政事務所60%範圍內視實
  際需要編列概算。

 

十四、各機關所辦業務由上級機關全額補助者應優先編入概算,補助收
  入應以核定數為準,並詳編列依據以免虛收實支。上級機關僅部
  份補助,本府必須負擔配合款者,次優先編入概算,除在計畫內容
  內詳細述明外,並應在費用明細表「說明」欄註明分攤比率,配合
  款部分儘量先由核定額度內編列,如無法支應時再予以專案配合。

 

十五、各項公共設施、道路之興闢,如涉及使用私有地,依行政院核示
  主辦單位應在計畫與預算明細表內詳述用地取得情形,如用地尚未
  取得者不得編列。至於一般性土地購置、營建工程及設備購置,除
  賡續辦理及急需者應核實計列外,均緩編列。

 

十六、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列明計
  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
  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納入預算書表達,以供議會審議,各機關
  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

 

十七、各主管機關應適時就監察院調查案件、審計室建議改進事項及民
  意機關、輿論批評事項,以及不經濟支出等,衡酌予以檢討,並提
  報計畫與概、預算編審統合協調組織審議。又以上審議結果應作為
  各機關當年度預算執行及以後年度概算編製參考。

 

十八、各機關在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所編送之103年度歲出概算,如有不
  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及前述各項原則,致遭本府審查結果刪除
  之數額,原則上均不再恢復。

 

十九、未來本府於審查各機關所編送之歲出概算,除依以上各項原則
  處理外,並得視103年度本府整體收支檢討結果、配合財政收支劃
  分法審查以及各主管機關間業務或經費移撥情形,對原核定額度作
  必要之調整。

 

二十、各項資本支出工作計畫之緣起及辦理內容,請在歲出計畫說明提
  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中計畫內容欄,詳細述明,例如:「依據OO
  機關OO號函辦理OO工作其經費補助若干元、配合若干元」,另
  如依縣長競選政見,地方建議案及經縣議會決議送經本府同意案亦
  需於說明欄內詳述核准文號或依據,俾利縣議會審議。

 

二十一、各機關單位預算之歲出預算表與歲出計畫說明提要及各項費用
    明細表相關數字應相互勾稽,並切實核算,不得有誤。
   
前項明細表內容填列,不應完全依上年度說明抄襲,若有不合時
    宜內容,應即時修正。

 

二十二、本府及各所屬機關之概算應由業務承辦單位依職責先行編妥送
    交會計單位,會計單位應依有關規定詳加審查,並簽請各該機關
    相關業務單位簽章及首長核定後,重新繕造8份送本府預算審查
    小組審查。

 

二十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單位預算案,經本府核定後,應加編歲
    出機關別預算表、補助及捐助經費總表及員工總表(上述格式為
    總預算書表格式)各一份逕送本府主計處歲計科彙編總預算。

 

乙、附屬單位預算部份:

二十四、各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創造最高效益為原則,除
    應達成基金設立目的外,應本自給自足之原則,減少對縣庫之
    依存度,由各主辦單位參酌歷年營運狀況及未來市場趨勢,釐訂
    本年度業務計畫,包括營運政策,產銷數量,收支金額及其績效
   ,應在預算書內「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表內詳加表達。

 

二十五、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將設立基金之緣由在「業務計畫及
    預算說明」表內詳述以利審核。

 

二十六、各基金預算之主要表、明細表及計算表相關科目數額應詳加核
    對並相互勾稽,成本(或費用)明細表應於說明表中說明,以
    利審核。

 

二十七、各基金之成本與費用應依業務計畫之實際需要編列,不得以上
    年度預算數為基數籠統增減,以符合零基預算精神。

 

二十八、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請詳予填列,應與損益(餘絀)科目之明
    細表互相勾稽。

 

二十九、營業基金財務摘要(表),財務狀況(包括營運資金餘額、固
    定資產餘額、長期負債餘額、業主權益)上年度預算數一欄請以
    資產負債預計表「OO年(上年)
12月31日預計數」金額填列。

 

三十、基金年度預算資產負債預計表、預計平衡表之編製,請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 前年度實際數應依前年度決算審定數填列。

(二) 本年度預計數係以上年預計數為基礎伸算資產負債及淨值各科目
預計至本年度止餘額。

(三) 本年度預計數減上年預計數等於比較增減數。

(四) 本年度預計數務請依業務實際情形精確估算,比較增減與盈虧
(餘絀)撥補預計表及現金流量預計表相關數字相互勾稽。

(五) 資產負債預計表、預計平衡表相關科目應注意是否平衡。

(六) 資產負債預計表、預計平衡表中部份科目之增減與費用有密
切關係,應注意互相勾稽,
如:呆帳、折舊、遞延費用之攤銷
應與損益(餘絀)科目之明細表互相勾稽。

(七) 與營運目標相關之資產、負債科目,其估算應考慮與營運目標
之相關性,務求兩者之間
之配合。

 

三十一、盈虧(餘絀)撥補預計表上年度預算數欄應依照上年度法定預
    算數編列。

 

三十二、現金流量預計表增加資本(基金)、公積及填補短絀-增加
    資本(基金)預算數應與年度總預算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數相符
   。其資金來源與用途各科目應以總額表達,不能互抵後以淨額表
    示,本表依現金基礎編製,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減)數應與資
    產負債預計(預計平衡)表內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比較增減數相符。

 

三十三、各項費用彙計表須與損益(收支餘絀)預計表及各項成本或費
    用明細表勾稽。

 

三十四、本年度各機關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良寙,將作為各
    機關主(會)計人員年終考核之重要依據。

 

三十五、本注意事項經奉 縣長核准後實施,適用期間為10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