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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棒球場附屬攀岩場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20146093B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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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善維護與安全使用本縣縣立棒球場附屬攀岩場(以下簡稱本場地)
,特訂定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凡使用本場地者皆須遵守
本要點之各項規定。

 

二、本場地開放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管理機關為花蓮縣立體
育場(以下稱管理機關)。

 

三、本場地設施為攀岩教學與訓練之用,具有相當危險性,為維護安全
,使用本場地前應先詳讀本要點並遵守攀岩區使用規則。

 

四、使用本場地應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借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
聘雇持有合格攀岩教練證之教練或指導員負責指導。

 

五、天候不佳、地面及設備潮濕或照明不足時,使用者應自行評估安全
、小心使用或暫停使用。

 

六、從事攀岩活動前,應確實檢查岩塊是否鬆動,並操作所有攀岩裝備
,以確認其安全性及功能正常。

 

七、從事攀岩活動前,請先確實熱身,並穿著攀岩鞋或運動鞋,使用合
格之攀岩裝備 (岩帽、安全吊帶、保險扣環、制動器等),並以主繩連
接地面確保人做正確的確保,以免產生運動傷害。

 

八、上攀時,只准許一人攀登,以免上方攀登者不慎墜落,傷及下方人員。

岩場下方除必要確保人員及指導員外,非攀登人員請勿靠近。
 

九、攀登過程中,應量力而為,請勿做出超過自身能力範圍外的動作。
攀登完畢時,請緩慢下攀,不可從上方直接跳下,以維自身安全。

 

十、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相關疾病者,禁止於本場地從事攀岩活動。
 

十一、非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拆卸或更換岩塊,亦不得擅自調整
   岩塊之方向及位置。

 

十二、本場地器材設備如有故意破壞、塗鴉或盜取之行為,除依刑法毀
            損罪移送法辦外,並將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