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統籌運用花蓮縣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特設立花蓮
縣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三、本專戶存管之款項來源如下: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交由本府
統籌辦理之經費。
(二)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
(四)捐贈收入。
(五)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存管之款項用途如下:
(一)公共藝術計畫之辦理。
(二)公共藝術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
(三)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訓。
(四)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人才培育等相關事宜。
(五)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項。
(六)運作本專戶之業務所需。
前項各款之事項,應報花蓮縣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其成果,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專戶存管款項之財產歸屬本府所有。
五、本專戶款項運用,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如有結餘滾存專戶循環運用。
六、本專戶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將賸餘資金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