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下稱本府)為處理本府主管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
法(下稱本法)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處,特依
據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訂定
本基準。
二、本府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
證。
三、為達公平、公正起見,本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
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
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裁罰基準如下(罰鍰單位為新臺幣):
五、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四點所定裁罰
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予以加重
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必要時,並得提經本府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
六、本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