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確保原住民保留地(以下簡稱原保地)竹木之管理,避免遭濫墾
濫伐。
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森林法。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三)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四)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三、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原保地竹木伐採(運)申請書。
(二)原保地竹木伐採跡地造林計畫書。
(三)土地所有權人竹木採運同意書。
(四)申請伐採土地之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所有權狀或契約書影本。
(六)森林登記證。
(七)伐採區域位置圖(一千二百分之ㄧ地籍圖,並標明伐採區域)。
(八)造林撫育切結書。
(九)道路及其水土保持計畫書。
(十)土地所有權人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土地若為共有者,需徵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並填妥同意書
;委託辦理者,請填妥委託書。)。
(十一)其他。
四、其他:
申請伐採原保地竹木區域,於核准前,申請人應於伐區周圍設置境
界標幟或界木並烙印(或噴漆)後,註明於伐採區域位置圖;核發
原住民保留地林產物採運許可證時,應備註相關應行遵守事項及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採取人伐採原保地林產物
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水土保持。
(二)損害他人之竹木或工作物。
(三)毀損或移動伐採區內設置之境界木及其他標記。
(四)伐採經政府規定或點記保留之竹木。
(五)盜伐、擅伐或誤伐林產物。
五、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附。
(二)流程說明: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