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障合法建築師之權益及懲處具違規事實建築師,使利害關係人
、建築師公會或各單位移送之懲戒案件有標準可依循,並確立業務
單位處理原則,以合理管道將違規建築師予以處罰,以達警惕作用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依據建築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及直轄市縣(市)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辦理。
三、移送懲戒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花蓮縣政府轄區內執行業務建築師違規案件移送懲戒通知單
(如附表一)。
(二)檢附相關違規證明文件(違規事實及證據)。
四、辦理建築師懲戒業務之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二,處理程序如下:
(一)移送案件:
1、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建築師公會對違規案件得列舉具
體事實,提出證據移送懲戒。
2、填具「花蓮縣政府轄區內執行業務建築師違規懲戒通知單」。
3、檢附相關違規證明文件(違規事實及證據)或書圖。
(二)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1、由執行業務所在地主管機關(單位)處理,為本府(建
設處)。
2、由業務主管機關收件「花蓮縣政府轄區內執行業務建築師
違規案件移送懲戒通知單」錄案後,依規定彙整相關文件
移送懲戒委員會審議。
(三)檢視資料證據是否齊全:
查明案件事實、證據與違反法條;資料不齊全或條文引用不
明確者,退回原移送單位或利害關係人。
(四)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答辯或到會陳述:
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暨建築師法第第四十七條規定,應通知被付懲戒人於
二十日內答辯或到會陳述;逾期未答辯,或不到會陳述時,
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五)送交業務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違規建築師提出答辯後,就其答辯是否合理,送請移送機關
或業務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六)製作初審單:
彙整建築師答辯、業務單位意見及相關資料文件作懲戒提案
單。
(七)委員初審
(八)提付委員會議審議。【一案一審為原則】
(九)準備提案資料:
1、將彙整事宜作成提案提會審議。
2、擬定會議議程,包含上次委員會議決議情形提報告及討
論案。
3、請長官核定會議日期。
4、發文通知有關人員及被付懲戒建築師。
(十)召開會議:
1、製作會議簽到簿及紀錄。
2、委員審查費、出席費或車馬補助費支付。
3、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
規定:建築師懲戒委員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
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4、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時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理
由,並列入紀錄,但應於決議之前令其退席。
(十一)製作決議書:
1、製作報告案或懲戒案資料(移送、答辯、主管單位意見
、提案、決議紀錄、決議書、懲戒公告及相關資料)裝
訂成冊,以利查核。
2、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規
定製作決議書並需由主任委員及出席委員簽名確認。
(十二)是否提起覆審:
業務單位需追蹤被付懲戒建築師是否提起覆審。
(十三)刊登公報執行列管:
1、被懲戒人處分確定後,主管機關應予執行,並刊登公
報。
2、將懲戒案填具於「花蓮縣政府轄區執行業務建築師違規
懲處統計表」(如附表三),以利主管機關執行列管。
(十四)內政部受理申請覆審案件:
1、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暨
建築師法第第四十八條規定:被懲戒人對於委員會之決
定,有不服者,得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內
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2、若被付懲戒建築師向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
請覆審,刊登公報作業暫緩。
3、彙整資料製作答辯書。
(十五)本府檢卷答辯:
主管機關製作答辯書。
五、作業時限
(一)依「建築師法」第四十七暨「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
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規定:通知付懲戒之建築師,於文
到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
(二)依「建築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被懲戒人對於建築師懲戒
委員會之決定,有不服者,得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
,向內政部訂定,報請行政院申請覆審。
(三)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規
定: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對於建築師懲戒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作
成決議書,由主任委員及出席委員簽名蓋章。
(四)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規
定:決議書應於十日內送達被付懲戒之建築師同時以副本送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委員會。
六、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