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辦理地籍測量工作之測量助理,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花蓮縣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暨所屬地政
事務所實際辦理地籍測量工作之測量助理。
三、測量工作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按月支給。
四、適用對象有曠職、請假者或因案停職者,其測量工作費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曠職一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二日者,扣除
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
費全部。
(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請病假
、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婚假、喪假者
,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不
發給測量工作費。
(三)請公假、休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下者,不扣測
量工作費;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
但因公受傷、奉派出國考察及參加會議期間,不扣測量工作
費。其在受訓、進修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辦公者
,得按實際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四)當月除公假外,其餘假別合計達二十日以上者或當月份未上班
或未外勤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
(五)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
之測量工作費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
(六)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申誡二
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除當月
測量工作費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二個月;記一
大過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三個月,同年度平時功過得予相抵。
(七)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
者,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每月請假日數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未滿八小時
部份按比例計算,分母以八小時論。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不計入請假日數;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依花蓮縣政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協調支援測量相關工
作,測量工作費由原機關支給。
六、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支給。每日測量工作
費金額,按當月測量工作費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七、測量工作費由本處暨所屬地政事務所於本要點規定金額範圍內,視
財政狀況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時,應按核定金額酌減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