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鑑本縣祥和計畫志願服務團隊工作成效
並獎勵績效優良團隊,特依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3、5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及獎勵對象:加入本縣祥和計畫滿3年以上之單位(以下簡稱受評
團隊)。
三、評鑑及獎勵時間:評鑑作業每3年辦理一次,作業期間及公開獎勵日期由
本府另行公告之。
四、評鑑項目如附件1:花蓮縣祥和計畫志願服務團隊評鑑指標。
五、評鑑作業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民間代表及公部門代表合計3人組成「志
願服務評鑑小組」,並就評鑑指標(如附件1),據以進行評鑑工作。
(二)自評:受評資料均以前三年之推動成果為準,由各受評團隊按評鑑指
標先行自評,並就評鑑指標實際執行情形詳實檢視後評定分數,並於評
分表(如附件2)簽章後,函送主辦單位彙整。
(三)複評及實地評鑑:自評分數達80分以上之單位依評鑑指標報送書面報告
(格式如附件3),待實地評鑑時間確認後,受評團隊應攜帶佐證資料至指定
地點備詢並由委員進行實地審查,實施實地審查後召開決審會議,評定受
評團隊總成績。
(四)公告:決審結果於花蓮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志願服務專區公告。
六、評鑑成績及獎金:
(一)優等:評鑑成績達90分以上者,獎金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甲等:評鑑成績為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獎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乙等:評鑑成績為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
(四)丙等:評鑑成績為60分以上未達70分者。
七、受評團隊由本府依當年度預算額度、評鑑結果及下列標準獎勵輔導之(額
度不足時,本府得依等級次序調整,優先獎勵較高等級之受評團隊):
(一)列優等及甲等者:公開表揚並頒予獎座及得獎證書,受評團隊所屬
機關(單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該團隊並得由本府優先推薦代表
本府參加國內該年度之縣外標竿學習等相關活動。
(二)列為丙等者由主管機關專案列管,輔導其進行改善。
八、經費:評鑑、獎勵及輔導作業相關經費,由本府社會處於評鑑作業當年度
編列預算支應;其餘活動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單位)於年度預算業務費項
下支應。
九、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得准用本要點之規定,評鑑並獎勵所屬志工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