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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文字第1040019084號 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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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以下簡
        稱環科園區)營運績效發展,提供多面向發展觀點,特成立「花蓮
        縣環保科技園區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諮詢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環科園區整體營運政策方向及實施策略之諮詢。
      (二)提供營運計畫細項、效益評估、推動方式等之意見徵詢。
      (三)提供環科園區營運政策實施成效評鑑之徵詢。
      (四)提供環科園區營運經費預算分配與運用之徵詢。
      (五)推動本縣環科園區營運及對外業務之徵詢。
      (六)其他宜徵詢諮詢委員意見事項。

三、諮詢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副首長層級兼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三人,除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七人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人
     (三)本府相關機關代表三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兼任)聘。

四、諮詢委員會由執行秘書綜理事務,所需幕僚作業由花蓮縣環境保
        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成立工作小組負責辦理,其工作人員由
        環保局現職人員派兼之。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諮詢委員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環科園區營運管理/研究執行計畫相關資料。
     (三)彙整諮詢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四)臨時交辦事項。

五、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召集人不克召集時,由執行秘
        書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派員列席;政府機關委
        員得由代理人出席。會議決議事項,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本會之
        會議,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諮詢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委員及受邀請列席之社
        會人士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諮詢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花蓮縣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呈縣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