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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70023980B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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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政府為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
        業年限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教育階段學校
       ,且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
        心障礙之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就學期間,身心障礙學生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請假,請假天
           數累積達三個月以
上,且影響學業學習及生活適應者。
  
 (二)就學期間,身心障礙學生因家庭或其他特殊因素致缺席天數累積達三
         個月以上,經政府機關之社工師或相關人員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需
         要者。

   (三)轉銜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經評估後需於
         原教育階段繼續
學習者。

 

四、申請期間:配合本縣每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期程辦理。
 

五、申請作業程序: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後
    ,由學校及特教教師(心評教師)進行個案評估並填寫申請表、評
      估報告、學習輔導計畫及收集相關佐證資料。

 (二)學校將相關申請資料表件提交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

 (三)學校初審通過後,檢附延長修業年限資料檢核表、申請表、評估
       報告書、學習輔導計畫、學生出缺勤紀錄表、相關醫療診斷證明
      、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
議紀錄及其他相關佐
       證資料等,提報鑑輔會鑑定安置會議審議。

 

六、鑑輔會審查原則:
     (一)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應以不增加教育經費支出、學校班級
           數及教師數為原則,
且不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
   
 (二)身心障礙學生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影響其整體適應表現,
          鑑輔會認定延長
修業年限有助其更能適應未來學習者。
   
(三)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安置以原就讀學校、原就讀年級
         為原則,每次核
定最長為一年,且國民教育階段總延長年限至多二年。
   (四)身心障礙學生因其障礙特質導致學習能力、學業成就低落等情形而欲
         申請延長修業年
限者,應優先調整其特教服務方式與內容,不予核定
         延長修業年限。
   
(五)未獲核准延長修業年限者,鑑輔會得建議其他安置方式。

 

七、追蹤就學輔導情形:鑑輔會核准延長修業年限之身心障礙學生,學校
       應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適當班級,提供各項行政支援、協助執行學生
       學習輔導計畫並追蹤其學習成效,必要時應修正其學習輔導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