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以強化計畫及概算編審作業
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以下簡稱先期作業),指本府各處及所屬一級機關(下
稱本府各局處)於編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前,就重要計畫項目研擬具體實施計畫,並據以評審及
核列經費之作業。
三、本府各局處研擬之年度重要施政計畫或跨年度延續性施政計畫(以下簡稱施政計畫)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辦理先期作業:
(一)縣長指示或交辦事項。
(二)配合中央機關推動之重要方案、計畫或措施。
(三)依據民意機關或社會輿情反映或業務發展需要,經審慎政策評估後,決定必須辦理之工作。
(四)依其任務及中長程(期程二年以上)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五)配合上位計畫應規劃事項。
四、本府各局處對於所管施政計畫,應事先全面考量、通盤規劃。於擬編年度概算前,對於前點事
項應積極展開先期作業、擬定計畫,並就計畫需求、可行性 、協調、效果(益)與影響(含性
別影響評估社經、自然環境影響等)及是否需民間參與投資等詳加評估後,填具重要施政計畫
先期作業計畫書(如附表一、四)。
四之一、本府各局處前提列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之提報經費額度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辦理性別影
響評估;另未達五百萬元計畫,亦請各局處檢視計畫性質,至少提出一項計畫填報檢視表
(如附表二),性別影響評估應參照性別影響評估作業說明(如附件一)辦理後送行政暨研
考處備查,以落實性別平等納入計畫、及法律政策內容。
五、本府各局處應彙整所提各項計畫,並填具重要施政計畫彙整表(如附表三),完成自評結果,加註
優先順序,於每年五月底前送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彙辦。
六、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應於每年七月底前邀集財政處、主計處召開先期作業審查會議,審議本府各局
處之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計畫書。
七、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議結果認屬可行者,應於議定優先順序後,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綜合彙
整,於簽陳縣長核定後,函知本府各局處辦理概算編列事宜,並副知財政處、主計處作為年度概
算審查參據。
八、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得依相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