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各項地方稅捐稽徵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財政部賦稅署之指導、監督,綜 理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務。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秘
書及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稅科:掌理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臨時稅及特別稅之稽
徵等事項。
二、財產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之稽徵等事項。
三、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稅捐保全及行政執行等稅務案件,訴願答辯、國家賠償
及檢舉案件等行政救濟事項。
四、企劃科:掌理退稅、劃解、單照管理、納稅服務及法令宣導等稅務案件,施政計
畫、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等研考事項。
五、資訊科:掌理各稅資訊管理、作業管制、機器操作維護等事項。
六、行政科: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其他綜合業務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科員、稽
查、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局設玉里分局,掌理玉里、瑞穗、富里及卓溪鄉(鎮)地方稅捐稽徵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十 條 本局一級單位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分股辦事。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花蓮縣政府核定。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七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