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處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程序,並
健全報廢後動產之管理,依「花蓮縣政府辦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處
理作業要點」第二十三點及「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獎懲標準及作業程序」,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以「報廢」原因辦理減損之報廢財產。
三、考核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本府財物拍賣網」(以
下簡稱拍賣網)開設之出拍帳戶為單位。
四、獎懲方式:
(一)獎勵部分:
1、年度內各單位至拍賣網於規定時限內上架拍賣售出並無退貨
情事,合計達三十件,且無記點者,予以拍賣網及財管系統
承辦人嘉獎一次;合計達六十件以上均無記點,且無退貨情
事者,予以嘉獎二次。但拍賣網及財管系統為同一承辦人時
,不予重復敘獎。
2、考核方式:每年三月份由本府財產管理系統廢品控制區統計
,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登錄拍賣
網拍賣並確定入帳之累積案件數。
(二)懲處部分:
1、財管系統承辦人:自核准財產減損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完成財
管系統動產報廢作業,每逾期一日,記一點。
2、財物拍賣網系統承辦人:廢品案件自拍賣網錄案之日起三十
日內應上架拍賣,每逾期一日,記一點。
3、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
(1)年度內每累積三十點,業務承辦人申誡一次。
(2)年度內每累積六十點,業務承辦科長申誡一次。
(3)年度內每累積二百點,業務承辦副處( 局)長申誡一次。
(4)年度內每累積三百點,處(局)長申誡一次。
4、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及學校:
(1)年度內每累積三十點,業務承辦人申誡一次。
(2)年度內每累積六十點,業務承辦主管申誡一次。
(3)年度內每累積二百點,業務承辦首長申誡一次。
5、考核方式:本府財政處每年將以公文方式通知各單位上年度
逾期未辦理拍賣案件記點情形。
6、第一目及第二目之逾期倘不可歸責於承辦人,請於前目發文後
一個月內報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