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已建置水患自主防災社區持
續運作,強化社區自主防災能力,以提升科技防災與避災措施,
參考「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績優水患自主防災社
區獎勵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範圍內,由該計畫、易淹水
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經費、或本府自行編列預算建置之水患自主防
災社區。
三、補助額度:每處水患自主防災社區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補助
額度得視本府年度預算編列調整。
四、維運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如下:
(一)辦理社區水災防災宣導、教育訓練及演練之支出。
(二)辦理社區參與評鑑相關作業之支出。
(三)辦理水患自主防災設備購置之支出。
(四)辦理自主防災社區觀摩交流活動之支出。
(五)其他(得含組織成員保險費及有關社區維運之支出)。
前項經費不得支應相關膳食費用。
五、本補助經費請撥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社區應提報計畫(如附件六)及社區公用存款存簿
影本,送交所轄鄉(鎮、市)公所預審無誤後,由鄉(鎮、市)公
所函報本府核定執行。
(二)受補助社區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檢附領據(如附件一)、相關
憑證(如附件二)、照片、維運經費運用情形表【經費】(如
附件三)、維運經費運用情形明細表(如附件四)、維運經費
運用情形表【作業】(如附件五)送交所轄鄉(鎮、市)公所,
經鄉(鎮、市)公所預審無誤後函報本府辦理核銷一次撥款。
六、補助款之支出運用,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報本府核銷完成。
七、本府得視需要會同管轄鄉(鎮、市)公所實地訪查受補助社區之維運
情形。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績優
水患自主防災社區獎勵作業要點」或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