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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大富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1050204199A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
圖表附件:
1051101花蓮縣大富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附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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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花蓮縣政府為確保大富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
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劃定大富溪水區範
圍,如附圖(包括大富溪及其支流,流域面積五點八三平方公
里,行政區域包括花蓮縣之秀林鄉,村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第 三 條 依據大富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
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