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志願服務法訂定。
二、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態體系,改善周邊生活環
境,利用在地人關心在地事物,結合社區團體、學校及企業成立水
環境巡守隊(以下簡稱本隊),共同防治水污染情事發生,維護環
境清潔,提高生活環境品質,營造清淨優質水環境。
三、組織編組:
(一)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社區團體、學校、企業等單位,具
有高度服務熱忱皆可組隊報名參加。
(二)每隊編置隊員十人以上,每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
(三)每位入隊者皆需接受十二小時基礎訓練及十二小時環保類特殊
訓練且取得結業證書及志願服務手冊。
(四)每位入隊者取得志願服務手冊後,發給隊員志工證。
四、服務項目:
(一)認養本縣建置人工溼地、河川及海灘。
(二)巡檢維護認養區域環境清潔。
(三)巡檢時若發現污染事件或行為人立即通報至花蓮縣環保局(以
下簡稱本局)水污染防治科。
(四)參與河川、海洋環境教育宣導或教育訓練。
(五)配合本局辦理或參與淨溪、演練等活動。
(六)進行河川水質監測。
五、運作情形:
(一)每年初提送本隊人員名冊便於日後辦理隊員團體意外險。
(二)每次排班隊員至少有二人以上(含二人)參與認養區域巡檢,以
確保隊員安全。
(三)隊員發現污染事實並拍照存證後,應即以電話或其他通訊軟體
通報本局水污染防治科。
(四)每日巡守紀錄表,應由隊長或副隊長查對,依序裝訂成冊,工
作記錄簿應由隊長批示處理,於每月十日前繳交前一個月排班
表及紀錄表給予本局水污染防治科,便於本局志工服務時數登
載統計及日後考核。
(五)每隊隊員每月至少有二小時巡檢時數;一年不得少於二十四小
時。
(六)隊員之巡守時數由隊長簽認。
(七)各隊若有巡檢、淨溪、淨灘等活動照片請上傳至本隊通訊軟體
之群組。
(八)參與辦理水環境教育推廣教育訓練。
(九)配合本局環保相關政策宣導工作。
六、訓練: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加入本隊隊員應
接受專業訓練如下:
(一)基礎訓練(十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十二小時)
(三)環保教育訓練(四小時)。
七、管理:
(一)隊員出勤時,應佩帶志工證或著本局志工背心,且不得向受服
務單位收取酬勞。
(二)凡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不接受本局之勸導或服務時經多
次輔導仍無法達到要求者,將予開除。
(三)不再納入本隊隊員且自動退出本局通訊軟體成員,並將志工證
繳回。
(四)未依志願服務法第九條取得基礎及特殊訓練者,取消入隊資格
(學校及企業者除外)。
(五)本隊需妥善保管本局發放之清潔裝備。
八、福利:
(一)隊員出勤時,統一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二)服務成效優良具有特殊事蹟及特色者,推薦參加每年度行政院
環保署辦理之績優巡守隊評選。
(三)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得申請志願服務
榮譽卡,憑卡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制之文康場所及文
教設施得以按相關優惠方式辦理。
(四)每年辦理一次觀摩會議。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