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為積極運用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文化服務隊志工人力資源,鼓勵民眾參與文化事務志願服務,提升各項服務品質,特依據志願服務法訂定本要點。
二、資格
應徵文化服務隊志工,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身心健康、品德優良、對文化工作有服務熱忱者。
三、志工甄選與錄取方式
(一)由志願者提出報名文件送審,經本局審查小組定期審核面談,通過後分配各館舍實習。實習以三個月且時數達三十六小時以上為原則。
(二)實習期滿經本局審查小組考評績效,表現優良者,由本局發給聘書,正式邀請成為本局文化服務隊志工。
(三)前述審查作業,本局得委託文化服務隊辦理之。
(四)志工均為無給職。
四、志工服務內容
(一)協助本局所屬各館舍值勤、諮詢、導覽解說、展演活動之推廣等。
(二)支援本局各科相關活動。
(三)志工每年度服勤時數以一百零八小時為基準,並應參加每月志工月例會。
五、志工之考核
(一)平時考核
1、由本局文化服務隊負責,於每年六月辦理。
2、凡志工之出勤情形、工作態度、團隊精神、參加會議與訓練情形等皆列入平時考核紀錄。
3、志工有特殊貢獻或重大不當行為時,由文化服務隊隨時提報獎懲。
(二)年度考核
1、由本局組成考核小組進行考核。
2、考核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採取退場機制。
六、退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通知下年度不續聘,並收回志工服勤背心及註銷證號:
(一)當年度服務時數未滿一百零八小時。
(二)年度考核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
七、獎勵
(一)本局每年辦理志工服勤獎勵,依全年度服勤總時數前三十名各頒授獎狀鼓勵。
(二)服務期間考核成績優良者,推薦參與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花蓮縣政府或其他單位辦理之績優志願服務人員表揚活動,以資獎勵。
八、福利
(一)本局應依預算為志工投保意外險。
(二)本局得選派志工參加縣內外研習、訓練或表揚活動,並酌補助經費。
(三)本局所辦各項藝文活動、課程、參訪,得保留若干名額,供志工參加。
九、志工須知與守則
(一)服勤時應按規定時間準時報到並穿著規定之服裝及配戴服務證。
(二)應忠於職守,遵奉一切規章,服從各級志工幹部之督導指揮。
(三)應發揮主動積極之精神,保持良好之工作態度。
(四)服勤時間內,未經核准,不擅離工作崗位。
(五)志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和衷共濟,維護本局及服務隊榮譽。
(六)服勤中遇有無法處理之狀況,應立即向志工幹部或本局人員請求協助。
(七)因故不能參與服勤時,應向文化服務隊各組幹部辦理請假手續,以便另覓代理人。
(八)服勤中,如需使用本局任何設施、物品,應事先取得同意並愛惜公物。
(九)志工應尊重本局之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局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