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為提升境內市場、夜市及中小學之整體空氣品質,規劃花蓮市海岸路、中正路
、重慶路、吉安鄉中正路一段及新城鄉北埔路為空氣品質維護區,針對高污染機車加強稽查
取締,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管制範圍:
(一)本縣花蓮市海岸路(菁華街四巷至花崗街段)。
(二)本縣花蓮市重慶路(中山路至忠孝街段)。
(三)本縣花蓮市中正路(中和街至中強街段)。
(四)本縣新城鄉北埔路(民族路至建國街段)。
(五)本縣吉安鄉中正路一段(東海六街至東海十街段)。
三、本要點管制之車輛種類:(一)高污染機車,未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年度
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合格者(二)出廠滿五年之燃油機車。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車輛不適用前點管制規定:
(一)機車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時,已取得環保署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合格者。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輛,如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
邏車、殘障用特製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遺體接運車)、一年內出廠之新車或其他經花
蓮縣政府同意之車輛。
(三)出廠未滿五年或已完成年度定期檢驗之燃油機車。
五、自要點公告發布後執行停車怠速熄火宣導與下列稽查管制工作:
(一)對高污染機車及出廠滿五年之燃油機車加強稽查、通知檢驗。
(二)於每月不定期於前點五處空氣品質維護區內對行駛之燃油機車進行攝影或拍照建檔,針對
該車輛是否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進行查詢確認,經查屬年度未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或
已逾期未實施定期檢驗之車輛,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通知。
六、行駛於本要點管制範圍之燃油機車,應符合本要點規定,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
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規定裁處。
七、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