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減少排放空氣污染物,提昇環境空氣品質,並朝低碳城市邁進,依據
「花蓮縣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預算特訂定本事項,以補助
及鼓勵民眾購買電動機車。
二、本事項所稱低污染交通工具係指符合經濟部工業局TES認可之電動機車。
三、依本注意事項提出補助申請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審核
通過者,每輛電動機車由「花蓮縣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預算
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輛數為一千零五十輛,當年度補助
數量額滿或補助期限屆滿為止。
四、一百零八年度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生效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含)
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含)
前提出申請,以環保局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五、如因受補助至其採購事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六、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及資格:
1、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影本(開立廠商需設籍花蓮
縣境內)。
2、年滿十八歲且未申請過花東基金補助之一般民眾,迄申請日止設籍
花蓮縣滿六個月以上,每人限制購買一輛。
3、國內製造廠、經銷商等單位所購買之車輛,不列入補助對象。
4、設籍登記在花蓮縣之一般公司行號限補助一輛,若需申請二輛以上
,應來函環保局提出使用用途說明。
5、設籍登記在花蓮縣之租賃業者,若需申請二輛以上,環保局視當年
度申請數量餘額,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開放提出申請,按所提
出之公文申請日期依序核定。
(二)政策性補助:申請補助具有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視
本局預算額度,凡經敘明原因,並經專案簽准之申請加碼補助金額案件
,依專案需要專案核定補助。
(三)特殊專案計畫申請應檢具專案計畫書及核定函,此項目需經環保局審
核通過後提出申請。
七、民眾優先申請名額為一千零五十輛,惟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含)起民眾
部分如有剩餘名額再開放給設籍登記在花蓮縣之租賃業者提出申請。補助
申請依環保局收件字號順序辦理,至當年度編列總補助經費用罄或補助期
限屆滿,不再受理。
八、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三)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不得為省略記事(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亦可)。
(四)申請補助者存摺帳號影本。
(五)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行照須為新發,不得為補發或換發)。
(六)依第六點第一款第三、四目所列補助之公司行號及租賃業者應檢附商
業登記文件影本。
(七)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開立廠商需設籍花蓮縣境
內),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車型;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
補助者姓名或車型,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於人工手寫處加蓋公司章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
負責人姓名。 (特殊情形,需經環保局審核)
九、申請車輛應在花蓮監理站、玉里監理站掛牌。
十、申領補助款者應親自或委託他人(應附委託書)檢附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
請;環保局依檢附文件及補助單位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依檢附
之存摺帳號影本電匯補助款。
十一、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來函說明補助車輛如為公務自用或租賃業者,自
領牌日一年內禁止過戶及作為其他用途;如為租購,須提供契約等相關
資料,以備環保局進行稽查。
十二、申請補助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民眾申請補助之新(換)購電動機車自領牌日起一年內不得異動
(含過戶轉讓及換牌等),禁動期間經查證車輛如有異動之事實,即
由環保局撤銷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補助款項。
(二)設籍登記在花蓮縣之租賃業者、一般公司行號申請補助自領牌日起
一年內應於花蓮縣境內使用,一年內不得異動(含過戶、轉讓及換牌
等),禁動期間經查證車輛不在花蓮縣境內使用或有異動之事實,即
由環保局撤銷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補助款項。
(三)環保局得對受補助之新(換)購電動機車進行不定期訪查,受補助者
應配合;不配合或抽查判定不合格者,由環保局撤銷其補助,並追
回已領之補助款項。
十三、申請補助者所檢附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由環保局撤銷其補助,並追繳
已領之補助款。
十四、本注意事項適用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含)止。
註:補助專線: 03-8237575轉 223張婷雅
參考網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http://www.hlepb.gov.tw/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