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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非都市土地劃定或變更使用分區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用字第1080076144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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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花蓮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或變更案件審議作業,爰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十五點規定,設置花蓮縣非都市土地劃定或變更使用分區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本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變更案件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機關(單位)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地政處處長。

(二)本府農業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本府觀光處處長。

(五)本府原住民行政處處長。

(六)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經濟部水利署或其分支單位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或其分支單位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或其分支單位代表一人。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或其分支單位代表一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小組幕僚業務,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以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惟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 
 議。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若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由其指定之人或出席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並列入出席人數。
 

八、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
  席,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列席會議。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