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以下稱本處)志工之培訓、獎勵、考核等制
度,並增進解說、志工榮譽心及凝聚力,特依據本處志願服務隊組織要點第
十二條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志工:係指經本處甄選,不占職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秉持誠心以
知識、經驗、專業等,志願協助服務指定工作者。
(二)長青志工:年滿65歲以上,且熱心參與本處活動之志工者。
三、本處每年視需要舉辦甄選,甄選計畫包括:
(一)報名:
1、報名資訊:由本處發佈新聞、活動宣導、公告於網站或逕洽本處。
2、報名資格:滿十八歲,儀容端正,口齒清晰,對於客家人文有專業
知識,具奉獻及服務熱誠,表達能力佳者。
(二)初審:依本處需要以自傳審核初審通過者,通知複選。
(三)複選:以面談方式進行能力測試,複選通過者,通知參加服勤。
四、志工應配合本處完成下列教育訓練課程並取得志願服務手冊:
(一)基礎訓練: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完成六小時課程者。
(二)特殊訓練:依志願服務法項規定完成課程者,或本處開設客家文化及藝
術內涵之認識、導覽解說技巧及接待服務等相關訓練。
五、本處志工之運作依下列規定:
(一)志工應依本處之工作需要,值班服勤、導覽解說或其他相關活動協助等
工作。非本處指派之服勤或任務者,不列入服勤時數。
(二)志工應依排定時間親自參與服務工作,按時出勤並簽到、簽退。
(三)因要事發生致無法如期服勤者,應自行覓妥服勤代理人,並於前三日通
知本處。
(四)服勤時應穿著志工背心,佩戴志願服務證,並注意儀容整潔。
(五)遵守政府機關一切法令規章,並不得對外發表不當言論或其它有損本處
形象之言行。
(六)不得假藉本處名義在外招攬,或從事、舉辦任何活動,情節重大者本處
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七)志工應盡量參與本處安排之教育課程及志願服務相關會議,本處依應志
工參與狀況給予研習時數與服勤時數。
六、本處志工之例行會議:
(一)志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臨時志工大會。
(二)志工幹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三)志工表揚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依據本管理要點第二點條第二項及第八
條,表揚前一年度表現優良之志工。
七、本處志工服務之地點:
(一)本處客家文化會館。
(二)本處客家文化會館演藝堂。
(三)其他指派之服勤地點。
八、服勤時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會館值班服勤,半日為四小時,全日為八小時,其他以實際參與活動時
數計算。
(二)服勤遲到或早退逾二小時以上者,當天出勤不予採計。
九、志工服勤予以年度考核,績優志工及長青績優志工予以獎勵,獎勵要點另訂
之。
十、有下列情形者,由本處給予輔導,仍無改善者,解除志工資格。
(一)經排定勤務,無故不到亦未聯繫隊長,年度累計三次以上。
(二)無任何原因,年度服勤時數未達四十八小時。
(三)行為不良、言論不當,有損本處名譽者。
(四)假藉本處名義,私自在外招攬圖利。
(五)私自向參訪者索取服務費用。
(六)將公有財物佔為己有或出售圖利。
(七)遭投訴反應服務態度不良,經查屬實並予以輔導,仍累犯二次以上者。
十一、有下列情形,給予懲戒。
(一)經排定勤務,遲到20分鐘以上,第一小時不算服勤時數,年度累計超
過三次以上,則以停班2個月。
(二)服勤期間無故離班,未聯繫代班人員,亦未通知隊長,年度累計超過
三次以上,則以停班2個月。
十二、本處志工得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規定借用本處閱覽室之圖書資料。
(二)於本處轄區內服勤、導覽解說及活動協助享本處納入花蓮縣政府社會
處辦理之志工保險。
(三)參加本處主辦之教育訓練、聯誼觀摩等活動。
(四)服務績效特優者,由本處推薦提報縣府遴選優良志工。
十三、志工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應主動通知本處,若未主動通知致本身權益受損
,應自行負責。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頒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