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事項,特訂定本審議原則。
二、本縣都市設計審議之範圍為本縣各都市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中載明需經都
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三、申請人申請都市設計及變更設計審議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計畫
書及相關書圖表件。
四、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址、電話及簽章。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電話、營(開)業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設計標的之基地地段、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用途。
前項第一款所稱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經本府認定具有開發權限之人。
五、計畫書應能清楚表達設計概念,並視個案情形載明下列事項:
(一)基地位置與基本概述:
1、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
2、基地位置圖:基地位置、附近道路、機關學校及其他明顯建築物
之相關位置。
3、現況照片圖。
4、都市計畫圖。
5、建築線指示圖。
6、設計目標或開發構想。
7、開發空間需求分析。
8、建築平面、立面及3D模擬圖。
(二)法規檢討:涉及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等相關法規之檢討。
(三)人行空間及開放空間配置:
1、以整體街廓考量人行空間之留設範圍。
2、公共性開放空間配置及無障礙設施設置狀況。
3、綠美化及植栽設計概述。
(四)交通運輸系統配置:
1、建築物量體對周邊交通系統之影響評估。
2、結合周邊大眾運輸系統動線設計。
3、停車空間(含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需求量評估及配置。
4、車道之坡道及出入口設計,宜注意迴車空間及來往車輛視線。
5、消防救災空間及動線規劃。
(五)建築量體設計與景觀協調:
1、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與基地周邊環境之概述。
2、建築物高度與鄰近建築物之天際線和諧關係。
3、位於本縣主要幹道、水岸及地標周邊區位設計概述。
(六)其他涉及古蹟維護、消防安全等相關事項之補充。
(七)歷次審議會之會議紀錄及修正情形對照表。
六、本原則係屬基本規定,個案如經本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
員會審議另有決議者,從其決議,惟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