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下稱本府)為推動有機農業之發展,整合政府資源與協調產官學研之研發力量,
特設「花蓮縣有機農業促進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綜整業務的規劃、執行與督導
事宜,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地點設置於本府,上班時間比照本府員工上班時間。
三、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花蓮縣(下稱本縣)有機農業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本縣有機農業發展預算之編擬及管理。
(三)本縣有機農業中央計畫之研提及執行。
(四)本縣有機農業地方層級補助計畫之審查、核定及考核。
(五)本縣有機農業整體推廣行銷及媒體宣導。
(六)輔導本縣有機農業生產與行銷諮詢服務。
(七) 本縣舉辦國際有機研討會、座談會統籌事宜。
(八)上級交辦之其他本縣有機農業發展業務。
四、本辦公室為本府跨局處之任務編組,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之,指揮
、監督本辦公室各項事務;副主任一人,由農業處處長兼任之,襄助主任指揮、監督執行
本辦公室各項事務;執行長一人,得遴聘府外專業人士,綜理本辦公室業務;執行秘書一
人,由本府農業處或所屬機關人員兼任之,協理本辦公室業務。
本辦公室另置成員若干人,由本府農業處、觀光處、教育處、原住民行政處、地政處、社
會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文化局或所屬機關人員兼任之,或以本縣有機農業相關計畫
編列臨時人員充任。
五、本辦公室主任得依任務需要邀集相關機關(構)專責人員召開跨局處工作會議,或依特定議
題邀集相關機關(構)代表及產學研專家召開會議。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有關單位相關預算或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