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108年訴字第2號
訴願人:甲○○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
地址:
訴願人因改課地價稅事件,不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玉里分局(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07年11月28日○○○○字第1070000001號函(以下簡稱系爭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原處分機關依本府107年11月20日○○○字第1070000002函報,認定系爭土地部分面積139.8平方公尺未經核准即先行施設水泥地面,已變更非農業使用,與土地稅法第14條及第22條課徵田賦規定不符,乃作成系爭處分核定部分面積自107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差額新臺幣(下同)36元。
二、查系爭處分做成後,原處分機關後因本縣玉里鎮公所107年12月7日○○○字第1070000003號函,以系爭土地地上水泥鋪面係該公所為維護農民通行安全於105年簽准施設,係民眾使用之公共區域及農民主要運輸之農路,確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而以107年12月27日○○○○字第1070000004號函撤銷原處分,有該撤銷函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系爭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人所提訴願應予不受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顏 新 章
委員 危 正 美
委員 蕭 明 甲
委員 黃 淑 梅
委員 林 武 順
委員 阮 慶 文
委員 蔡 培 火
委員 林 國 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97062花蓮縣花蓮市球崙一路286號)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