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提報花蓮縣災害防救會報
(以下簡稱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備查程序,提升各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修
正作業之行政效率,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各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修正時,其備查程
序(附件一)如下:
(一) 鄉(鎮、市)於完成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訂(草案),送鄉(鎮、市)公所災害防救會
報核定前一個月,應先行函送花蓮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縣災防辦)。
(二) 本縣災防辦函請本縣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權管部分檢視有無牴觸各災害防
救業務計畫及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並於二週內函復本縣災防辦相關意見,轉各鄉
(鎮、市)公所參酌修正(附件二)。
(三) 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完竣,經各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並函送本縣災防辦提報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三、鄉(鎮、市)公所提報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於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備查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附件三)。
(二)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電子檔。
(三)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相關文件(簽到單、會議紀錄)。
附件一 花蓮縣各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備查程序流程圖
附件二 花蓮縣○○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草案)審查意見調查表
附件三 花蓮縣○○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內容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