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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花蓮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警後字第1090164540A號
法規體系:
警察
立法理由:
1090904花蓮縣花蓮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逐條說明.pdf
1090904花蓮縣花蓮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總說明.pdf
圖表附件:
1090904花蓮縣花蓮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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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花蓮縣花蓮警光會館(下稱本會館)提供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其
親屬住宿休憩使用,並得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
衛或專案勤務人員為優先。
前項所稱親屬,以警察機關員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
第 三 條 本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四 條 本會館住宿時間為當日下午三時開始入住,翌日上午十一時以前退房;逾午夜
住宿者,不論住宿久暫,均以一宿計算。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