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為改 善及維護農路
之完整暢通,提升案件處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路:指農產及生產資材運輸,路寬在六公尺以下,三公尺以上(山 坡地得視需要
降低至二點五公尺),未依公路法管理之既有農用道路。
(二)公眾通行:指供不特定人或三名以上之不同土地所有權人通行。
(三)農路修繕:辦理路面坑洞修補、駁坎路基掏空修繕等農路管理及養護作業。
三、農路修繕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辦理事項:
1、農路專案計畫之執行。
2、農路工程提案之核定。
3、修繕業務之督導。
(二)公所辦理事項:
1、農路修繕計畫工作擬定及執行。
2、工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之取得。
(三)本府所辦理修繕之農路工程,於完工驗收後附具圖冊移交當地公所養護。
四、本府及公所辦理農路修繕時,應禁止下列事項:
(一)擅自挖掘損壞路基路面。
(二)填塞邊溝、阻塞涵管,阻礙排水。
(三)侵佔道路或在道路上堆置物品。
(四)修繕非供公眾通行之私人農路。
(五)新闢農路。
五、下列各款不在本要點辦理範圍:
(一)公路系統道路。
(二)都市計畫區內道路(具有農業行為之農業區除外)。
(三)縣轄內一般村里道路。
(四)林務局權管之林道。
(五)重劃區內之農路。
六、農路管理養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農路路面應平整,維持農機具通行順暢。
(二)農路路基應防止沉陷,邊坡應維持穩定。
(三)農路橋梁檢測及維修作業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第 五點規定,
及花蓮縣政府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四)農路或農路橋梁如有損壞尚未修復前,應加設警告標誌及臨時安全措 施。
(五)農路邊溝及涵管等排水路應維持暢通,避免堵塞。
七、農路及農路橋梁管理養護由當地公所負責,並逐年度編列相關預算,供轄區 內農路修繕
業務支用,如因個案養護經費龐大或需補助經費,公所應填寫重 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
善工程勘查紀錄表(如附一)並提報辦理。
八、農路因天然災害損壞時,應依花蓮縣公共設施災害搶險搶修暨復建作業要點 及災害防救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