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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餐具借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1090205008A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
圖表附件:
1091027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餐具借用要點-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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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於餐具借用期間蒐集、處理及利用您
於本表件所填之個人資料。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行使相關權利,若填覆即表示同意您的
資料提供本局以作為借用表單使用。
一、目的:
業者為了滿足消費者需求,往往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盛裝食物,許多大型戶外活動舉辦時,到
處可見免洗餐具的蹤跡。因此期望藉由提供重複使用性之餐具,藉由餐具借用過程中,減少本
縣垃圾產出量。
二、借用要點:
(一)本次借用物品為不鏽鋼圓形餐盒。(直徑16CM ,材質為304不鏽鋼)
(二)借用餐具必須於領取三天前至本局或花蓮縣資源回收網下載借用申請表單,掃描申請表後
以電子郵件、傳真或親送方式提送借用申請表單,並於約定時間內至本局領取借用餐具數
量,借用時間最長為單次1個月。
本局聯絡窗口:廢棄物管理科
連絡電話:03-8237575*331
傳真電話:03-8228526
MAIL:
toogbaa@gmail.com
(三)若有不同單位借用餐具時間相同者,為保障借用權益,借用人必須於申請表核定後3天內,
繳交保證金(借用一餐具保證金50元,以此類推),以先提交保證金者為優先借用。
(四)為公平起見,借用要點以親自提送、郵寄、傳真、電子信箱申請單為主,不接受口頭借用。
(五) 領取餐具時,請當場清點進行確認(可拍照或錄影),有問題必須現場反應,出借後餐具有任
何損壞,一切損壞情形將由借用者負全責。
(六) 餐具借用以同一次活動為限,並不得使用於申請事由之外或轉租其他單位使用,若有發現將
扣除保證金100%,並於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借用。
(七) 歸還餐具當天,由歸還經手人確認餐具無損壞及缺少,將退回保證金,即完成餐具 歸還手續。
(八) 如需於活動後續借餐具,需重新填寫借用申請單,並於備註欄上註記後續借用之用途,經環
保局核備後,可免收保證金,一場活動以借用一次為限。
(九) 若餐具於借用期間有損壞或遺失狀況,將依照採購金額負起全額賠償。
(十) 餐具清洗得遵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餐具清洗良好作業指引」之規定,清洗完畢後
始能返還借用餐具,如有發現清洗不乾淨之情形,將退回借用單位重新進行清洗。
(十一) 若餐具未在預定歸還日當天,將扣除部分保證金或全額保證金。逾期未歸還罰金如下 :
1.逾期2天,將扣除保證金10%。
2.逾期5天,將扣除保證金20%。
3.逾期超過(含)7天,將扣除保證金100%。
(十二) 歸還及領取餐具遲到30分鐘以上,本局有權不出借餐具,若有特殊原因,須於3個小時前告
知本局,若影響其他單位者借用,逾期30分鐘以上,將扣除保證金10%(以此類推)。
(十三) 申請人於租用前應詳讀本要點,申請人提出登記後,視同同意本要點。
(十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之事宜,本局保有適時修正之權利。
(十五) 本要點經花蓮縣政府審議通過後,陳請縣府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