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統籌運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
十八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及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收取之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
以輔導未登記工廠改善環保、消防、水利、水保等公共設施,健全工廠管理,特設置
「花蓮縣政府未登記工廠納管輔導金及特定工廠營運管理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觀光處。
三、本專戶應在本府代理公庫銀行或委託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辦理本專戶收支保管及
運用之業務,本專戶之設立得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要點第四點規
定辦理。
四、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規定,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繳交之納管輔導金。
(二)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一項規定,經本府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繳交之營運管理金。
(三)專戶孳息。
(四)其他有關之收入。
五、本專戶之支出用途如下:
(一)輔導未登記工廠納管、改善、特定工廠登記及用地變更。
(二)輔導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
(三)輔導臨時工廠登記業者轉換為特定工廠登記。
(四)未登記工廠調查、稽查作業,並建置及維護工廠管理系統。
(五)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周邊環境保護及公共設施改善,並優先運用於廢(污)水處理
及排放機制、空氣污染之改善。
(六)未登記工廠輔導政策之研究、規劃、宣導及委外辦理。
(七)民眾檢舉獎勵。
(八)未登記工廠及臨時工廠引起事故之補償、救助費用。
(九)辦理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相關業務人員之加班費、差旅費及臨時約僱人員薪資。
(十)其他未登記工廠相關事項。
六、本專戶款項運用,應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