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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90254598A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1091230花蓮縣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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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花蓮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書之收費數額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收費新臺幣六十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份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補發及換發。
第 三 條 門牌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整編者,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之
規費免予收取。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