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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90254598A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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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
              二、印鑑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