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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90254598A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1091230花蓮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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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
二、印鑑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