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實施時間:自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至公告修正或廢止為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內豬、牛、羊、鹿等飼養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
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每週更換一次以上。
(二)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場集運車及訪客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
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入。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
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劃定隔離區,限
制發病動物群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將發病動物群予以撲殺處理,
防止疾病擴散。
(四)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五)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槽或消毒措施,供進出人員消毒。
(六)畜舍空出時,必須澈底清洗消毒,並空置一週以上再引進動物飼養,飼養前應再進行消毒一
次。
(七)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設施,並於候鳥渡冬季節(每年九月至翌年四月),加強防止野
鳥接觸豬隻,且不與水禽混養為原則。
(八)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畜牧
場對於防範甲類動物傳染病(養豬場:豬瘟及口蹄疫;牛、羊、鹿飼養場:口蹄疫)應使用
有效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全場澈底消毒,至少每週一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
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
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
時查閱;如有動物運輸車輛進入畜牧場,畜牧場畜主應於「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載明
動物運輸車輛進場日期、車號及消毒情形,並由駕駛人簽名確認,以供查核。
五、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
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至少每週更換一次以上。
(二)動物運輸車輛、化製場集運車及訪客車輛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出。
(三)場區各繫留場應於每日拍賣或屠宰作業結束後澈底消毒。
(四)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對於
防範甲類動物傳染病(豬:豬瘟及口蹄疫;牛、羊、鹿:口蹄疫),應使用有效消毒劑種類
及稀釋倍數全場澈底消毒。
(五)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應指派消毒作業管理人員負責每日紀錄及指揮消毒作業人員依規
定進行消毒。
(六)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於休市(宰)日時應將繫留場保持淨空,並於場區及繫留場經澈
底清洗乾淨後派員進行擴大消毒。
六、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
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